內政部限縮回復戶籍 立院應制止

近日,內政部預告修正《在台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台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打算嚴格限縮申請回復台灣身分的條件,只有在申請人「有具體事證足認對台灣國防安全、國際形象或社會安定有重大特殊貢獻、有助於台灣整體利益,或基於人道考量」三大條件之一時,方可回復台灣身分。
筆者認為,此一修正草案顯然已違反母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授權,應屬違法。如果內政部執意違法硬幹,立法院應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以下簡稱《立職法》)之規定,依法審查,並命內政部更正或廢止此次修正草案之內容。
簡單說,行政機關固然可以基於法律授權而頒布法規命令,但是法規命令的內容不能抵觸或逾越法律授權的範圍,否則即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抵觸部分應屬無效。此迭經司法院大法官於釋字第568號、第658號、第710號、第730號及第734號解釋中予以闡明。蓋行政機關如果可以違反法律授權的目的、內容及範圍,扭曲授權的意旨而透過行政命令浮濫限縮人民的自由權利,即顯然是架空了法律的規範,逾越授權部分自應無效。
為了避免行政機關逾越法律授權的範圍而濫定行政命令,我國《立職法》對於行政命令,原本即賦予立法院審核權,並課與行政機關依據立法院審查結果修正、變更行政命令之義務。
本件內政部預告修正之《回復台灣身分許可辦法》,是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2所訂定的法規命令。《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2第1項規定,台灣地區人民依第9條之1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而喪失台灣地區人民身分者,只要「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持用大陸地區護照」,即「得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回復台灣地區人民身分,並返回台灣地區定居」。
由此可知,申請回復台灣地區人民身分是國民的權利,且原則上應予許可。內政部無視《兩岸關係條例》的授權目的是「原則許可、例外禁止」,卻擬利用行政命令將例外變成原則,嚴格限縮國民回復台灣身分的條件,顯屬違法。
綜上,內政部此次《回復台灣身分許可辦法》修正草案的公告版本,嚴格限縮了國民回復台灣身分的條件,顯然超過母法《兩岸關係條例》的授權範圍,也與母法原則上允許國民回復台灣身分的目的相抵觸,顯已違反憲法及法律之規定。
筆者呼籲內政部應停止錯誤的修法方向;如內政部執迷不悟,立法院應對此次修正依《立職法》予以審核,並通知內政部廢止相關之修正,以保障人民的權利,並守護憲政法治。(作者為中華民國法律政策協會副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