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級無期徒刑再思考
游點毓思/專欄

823反惡罷勝選後,國民黨朱立倫主席公開要求釋放在押的柯文哲和國民黨黨工,賴清德以「司法獨立應予尊重」回應。乍聽之下似乎有理,但人民心中都有一把尺:台灣的司法自甘淪為捍衛民進黨政權的尖兵,早失去人民的信任與尊重!
近年來民進黨死抱「廢死」、「反核」兩塊神主牌,幾乎把政黨競爭當成內戰在打,在司法綠化配合下,台灣刑事司法以人權為名,無視被害人權益。雖然大法官宣告死刑「有條件合憲」,但實際上,因門檻極高,許多本應受到死刑懲罰的重刑犯相當於實質廢死。因此,立法院即將排審《刑法》修正案,將無期徒刑改為第一級為不得假釋的終身監禁,第二級則是服刑40年後才可假釋,第三級維持現行的25年可申請假釋。
無期徒刑三級的設計看似兼顧了社會對於暴力犯罪的零容忍和人權保障,但實際上,在廢死的前提下,許多本應受到死刑懲罰的重刑犯可能會被轉變為第一級無期徒刑,將他們的未來封閉在監獄之中。這樣的安排不僅未能解決根本問題,反而將高度暴力的犯人推給基層矯正人員,讓他們承擔更大的壓力和風險。
立法者藉此向社會表達對重大犯罪的嚴厲態度,然而,這些重刑罪犯往往是在極端情緒或衝動下做出犯罪行為,法律的威嚇效果在此情境下變得微不足道,真正的挑戰在於如何有效管理這些「永不出獄的人」,這些假釋無望的重刑犯將成為矯正工作不定時的炸彈。
刑罰制度的設計向來是法律、社會與人權價值之間的拉鋸。20年前,《刑法》第77條修法「對於屢犯重罪之受刑人,因其對刑罰痛苦之感受度低,在獲有假釋之待遇後,猶不知悔悟,顯見刑罰教化功能對其已無效益,為社會之安全,酌採美國『三振法案』之精神,限制此類受刑人假釋之機會應有其必要性。」從修法後2007年的4人適用,截至今年6月底,「三振」收容人計1484人,他們被剝奪了假釋的資格,成為沒有希望的受刑人。
錯誤的政策比貪汙更可怕,刑事政策亦復如是。三振條款的入法,原本是希望杜絕習慣犯罪人,降低他們再犯的可能,但三振條款在所有的教化功能開始施展之前便直接宣示「教化無用論」,可能進一步導致整個監所在囚情管理或是秩序維護上的危機。
2015年高雄大寮監獄的6名受刑人,因刑期太長、假釋無望,他們在挾持人質,越獄不成後飲彈自盡,結束了他們口裡看不到希望,也沒有尊嚴的獄中歲月,留下「三振法案該改一改了,給人一點希望好嗎?」的死諫。
古有商鞅變法立木為信,引導人民開始相信法律的威嚇力和公正性;歐陽修的〈縱囚論〉則主張對重刑犯必須改善管理措施,而不僅依賴刑罰。「七年之病,求三年之艾」,要兼顧被害人權益與受刑人矯正,必須從制度改進與資源分配著眼,也必須提升司法公信力。畢竟真正的正義,不是單純的「重刑」或「報復」,而是讓社會在安全與人權之間找到平衡,才能長治久安。
(作者為前立法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