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03呂麗甄/苗栗報導

苗栗 三灣前鄉長涉貪134案 各判2至10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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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三灣鄉前鄉長温志強(右二)自2018年至2021年間涉129件工程與人事貪汙案件,裁定沒收犯罪所得新台幣逾1289萬元。(本報資料照片)

 苗栗縣前三灣鄉長温志強2018至2021年間涉及134件工程及人事貪瀆案,跟業者討價還價索8%工程賄款幫忙圍標,還開價60萬元鬻官賣爵聘用清潔隊員,犯罪所得高達1289萬8100元,苗栗地院斥他染指鄉內大小工程,依收賄、洩密、期約賄絡、合意圍標等罪,判刑2年至10年半不等,可上訴。

 判決指出,温志強明知三灣鄉經費資源短少,工程建設不易,竟為圖一己私慾,在「三灣鄉辦公廳舍重建工程」索討5%工程款,面對業者為難稱只能1%,還在電話中討價還價,最後收賄150萬元讓業者以1.2億得標。

 温志強也把清潔隊員缺額當「提款機」,有人退休出缺就開價60萬或50萬元販售,拿到錢後就把報名表給對方稱「報名表填一填」。在光電系統標租案則刻意積壓公文索賄100萬元。在三灣小型工程款則期約每件工程交付8%工程款,改採限制性招標獨厚某業者屢屢得標。

 法官指温志強擔任三灣鄉鄉長,本應體念其所享俸祿是民脂民膏,當竭盡心力為民服務,竟不思廉潔自持,為圖私利洩漏採購機密給廠商、收受賄賂,染指三灣鄉內大小工程,更長期圍標收賄,嚴重破壞政府採購制度,置公共工程品質及人民安全於不顧,戕害政府機關及公務員聲譽。

 法官審酌他部分坦承犯行,並繳回所有犯罪所得,且目前無業,父親為植物人、母高齡近80歲,依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期約收賄、洩漏國防以外祕密及合意圍標等罪名,判刑有期徒刑2年至10年半不等。因温志強所涉案件數眾多,另有其他案件未判決確定,尚未列併案最終應執行刑期,仍可上訴。

 法院表示,雖無法確定刑期是否全台最高,但以苗栗地區而言,涉案件數與情節相當高,被視為苗栗相當嚴重的公務員貪瀆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