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02林弘笙/台中報導

見前女友太瘦偷塞錢 男違反保護令 遭判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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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1名男子將3000元生活費放在前女友車門把上,女方發現心生畏懼報警,台中地院依違反保護令罪判男子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林弘笙攝)

台中市1名40歲男子因對前女友施暴,去年底女方獲法院核發保護令,今年5月,男子在洗車場巧遇前女友,試圖上前交談遭拒,翌日他因「心疼女方太瘦」,將3000元生活費放在前女友汽車的車門把上,女方發現後心生畏懼報警。案經台中地院審結,法官認定男子接觸前女友,依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令罪,判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

 據了解,2人曾為同居男女朋友關係,但男子有家暴行為,台中地院去年12月20日核發有效期為2年的通常保護令,禁止男子對前女友騷擾、接觸、跟蹤、通話或通信等行為。警方2024年12月26日通知男子正式執行法院保護令,並要求男子應與前女友住所保持至少100公尺距離。

 今年5月31日中午12時許,男子趁前女友在自助洗車場洗車時,走到旁邊試圖與她說話,女方喝斥離開後,男子才離去。6月1日上午7時許,男子再次前往前女友承租的停車場,以口罩包好3000元生活費後,放在駕駛座門把上,女方發現後心生畏懼,認為男友違反保護令,就在當天中午11時許報警。

 檢方偵查中,男子矢口否認違反保護令規定,他說在洗車場巧遇前女友時,只是想打個招呼,前女友要求離開他就走了,他「心疼女方太瘦」,隔天經過前女友承租的停車場車位,看到車庫門未關,所以放3000元在車門把上,讓她當生活費,沒想到前女友竟會報警。

 法院審理時,男子改口認罪,法官審酌,男子明知保護令內容及效力,卻仍漠視公權力與保護作用,顯示法治觀念薄弱,但考量男子已坦承犯行,依違反保護令罪判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