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04林偉信/台北報導

陸配溺斃2幼女 國民法官判16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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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新住民簡姓女子因與婆婆口角,憤而帶2幼女到新店碧潭溺死,台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3日判決簡女16年6月徒刑(本報資料照片)

 大陸籍新住民簡姓女子去年因與婆家爭執,負氣帶9歲、10歲的2名女兒離家,誘使小姊妹到新店碧潭下水,致2幼女溺斃,她則自行游泳上岸,台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3日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判處簡女16年6月徒刑。可上訴。

 35歲簡女出生於湖南農村,由祖母撫養長大,自小與父母關係疏離。民國103年與白姓丈夫結婚,薪水幾乎給白男進行投資。簡女111年因投資糾紛被合夥人砸瞎左眼後,攜2名幼女隨丈夫回台定居,與公婆同住新北,但簡女因不適應在台生活,常與公婆及丈夫爭執。

 起訴指出,去年7月2日上午,簡女又與婆婆因細故口角,一氣之下帶著2幼女搭乘計程車前往捷運新店站,3人再步行到碧潭邊,簡牽著2名女兒下水再將手放開,讓2名女兒被沖走,簡女自行游回岸邊。簡女翌日報警,警消尋獲2名溺水姊妹時,均已無生命跡象。

 北院庭訊時,簡女供稱,她想對2名女兒說對不起,也知道犯了無法彌補的錯,願意接受審判結果;並稱她能撐到今日,要謝謝女兒托夢給她。

 簡女律師表示,簡女左眼被砸瞎,失去經濟來源,一家四口搬來台灣,但簡女公婆在生活細節上要求太苛,簡女逆來順受、從未頂撞公婆,且犯後自首,建請判簡女徒刑8年。檢察官則認為,簡女溺斃2名幼女是為報復公婆,不應獲減刑寬貸,對簡女求處無期徒刑。

 北院認定,簡女確因報復心態,犯下故意殺害兒童罪行,她利用幼女信任,誘使2名幼女進入碧潭而溺斃,惡性重大,但審酌她自首,且受左眼失明、患有身心疾病,具有勞動能力及意願、社會復歸性高等情狀,判刑16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