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鄉路釘絆婦骨折 鄉公所國賠52萬確定
50多歲吳姓女子2年前行走在花蓮縣吉安鄉干城地區時,遭路上釘子絆倒骨折,行動不便長達1年,吳女提出國家賠償訴訟求償逾133萬元,鄉公所不服一審被判賠近52萬元上訴,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認為上訴無理由,二審維持原判確定鄉公所敗訴。鄉長游淑貞表示,公所願概括承受。
吳女在吉安鄉干城二街及干城三街路口遭路上釘子絆倒,造成左腳髕骨閉鎖性骨折、左大腿肌力萎縮,經就醫手術及復健,因長達1年無法工作沒有收入,連同醫療費、工作損失等提出133多萬元國賠訴訟。
花蓮地方法院一審判決鄉公所應賠償吳女52萬9148元,鄉公所不服上訴,認為建造道路時並無釘子釘入道路,且有定時派人巡查所有養護道路狀況,露頭極小的釘子難以期待巡查人員能即時發現修復排除,公所對事故道路設置或管理無欠缺,請法院駁回原告訴訟。
二審法官認為,干城二街及干城三街為鄉公所管理、維護,據公所提供道路巡查資料載明,平日檢查除採目力檢查,應配合適當器材巡查,尤其在目視檢查難分辨破壞時,可以採用適當器材如金屬探測器,釘子突出路面屬人為外力因素,非自然力不可抗力事故所致。
二審判決指出,釘子突出路面造成吳女受傷為客觀事實,符合《國賠法》公有設施道路管理有欠缺要件。原審就此為鄉公所敗訴的判決並無不合,維持一審原判確定。
游淑貞表示,公所守護鄉民安全責無旁貸,釘子或許是企業工程留下,經法院審理,如今知道不是不合理的天價賠償金,公所願概括承受,未來希望不論公家、民營單位或使用者都能共同維護道路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