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飛行傘納管 2業者申請許可
花蓮2年前發生飛行傘墜落死亡意外震驚社會,縣府除勒令縣內5家均無營業許可的業者停業,也擬定無動力飛行運動管理自治條例,嚴格明定從事活動的規範與罰則,9月5日公告實施後,業者應在1年內申請經營許可。縣府表示,已收到業者申請,目前正準備核發2家業者經營許可,盼藉此促進縣內觀光安全與發展。
縣府教育處民國108年曾因縣內發生飛行傘墜落死亡事故,著手草擬自治條例,不過因當時中央大幅修訂輔導辦法而暫緩,直到112年11月縣內再度發生墜傘死亡意外,教育處立即清查全縣5家業者發現均未取得經營許可,勒令停業迄今,也依據體育署「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重擬草案。
經教育處與縣內5家業者、專家及相關局處開會討論,歷經1年多研擬「花蓮縣無動力飛行運動管理自治條例」共27條,嚴格明定起飛規範與距離、安全設施設備、專業人員要求、保險等,由於中央管理辦法未規定罰則,教育處也參考宜蘭、屏東自治條例訂出罰鍰金額,最高10萬元、最低3000元。
「花蓮縣無動力飛行運動管理自治條例」經送議會審議通過,今年9月5日公告實施,其中第8條規定,自治條例公布前已從事飛行運動業者,應於條例公布生效後1年內向縣府申請經營許可。
教育處體育保健科長陽岳瑾指出,已陸續收到業者申請資料,其中,豐濱及壽豐2家業者,經委員到營業場域審查後,已請業者回覆相關補件資料,待確認無誤就會核發營業許可,也鼓勵其他業者積極申請,共同促進縣內觀光及無動力飛行運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