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子佼撞傷女騎士涉肇逃遭檢方起訴
藝人黃子佼民國114年8月24日上午駕車行經新北市三重區五谷王南街,為禮讓前方機車,不慎擦撞同向林姓婦人所騎乘的機車,林婦連人帶車倒地,全身多處擦挫傷,豈料事故發生後,黃竟駕車離開現場。10月間,警方詢問後,依法函送新北地檢署。檢方26日偵結,依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嫌起訴,過失傷害部分,因林婦撤告,檢方不起訴。
檢方指出,黃子佼向檢警供稱,前方機車是出現在他的左前方,當時視線是往左前方看,不記得有無看向右方,沒有發現撞擊或撞擊聲音。但林婦指出,交通事故後,肇事駕駛有往她倒下的地方看,但並未下車查看,隨即駕車離去。
檢方勘驗證物發現,被告駕車為禮讓前方機車先行而驟然右偏停止,導致林婦閃避不及人車倒地,當時兩車距離相當近,且林婦機車向右倒地力道及聲響巨大,黃理應知悉車輛右側人車倒地,亦應可預見與其駕車突然停止有關的事實。且黃的車輛慢慢往左邊挪動,顯為避開倒地之人,理應知悉車輛右側有人發生車禍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