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05 陳清雲

陸配參政 不應錯用國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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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本報系資料照)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2月3日舉行《國籍法》修法公聽會,陸配能否參政再次成為政治焦點。有的主張以「宣誓效忠」取代放棄中國國籍,有的強調單一國籍是公職最基本的忠誠要求。但真正的關鍵問題從未被說清楚--陸配到底應依哪一套法律規範?

 其實,答案早已由憲法明定。《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指出,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的權利義務,應以「特別法」規範。立法院依此制定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早已在第21條、第22條完整規定陸配的參政、任職、公務與專技考試等制度。換言之,陸配並非一般所稱「外國人歸化」,而是依特別法進行身分移轉。

 既然如此,陸配參政自然應回到《兩岸條例》處理,而不是將《國籍法》第20條的「放棄外國國籍」強行套用。特別是,在現行制度下,中國根本不受理個別人民的「放棄國籍申請」,行政機關卻仍以行政函釋要求陸配提出不可能取得的證明,不僅體系錯置,更已逾越法律授權。

 司法院釋字385號清楚提醒:涉及同一權利義務關係的事項,本於法律適用之整體性及權利義務之平衡,法律不得任意割裂適用。但現行行政作法卻形成「雙重標準」:一方面承認大陸地區人民是憲法上的國民,適用兩岸條例管理;另一方面在參政資格上,又將其視為「外國人」,要求比外國人還難做到的義務。這不但違反「特別法優先」原則,也造成制度性矛盾。

 《兩岸條例》第21條本來就規範了明確的「任職限制」。這套制度比《國籍法》第20條更貼近兩岸現實與國安需求。如果社會認為忠誠義務仍需強化,正確的處理方式應是在《兩岸條例》增訂相關規範,而非繞道《國籍法》、套用錯誤法源。

 從比較法來看,主要民主國家多以「職務敏感度」作區別,而非以「取得國籍方式」畫線。敏感職務自然應加強背景調查或忠誠審查,但一般公職不會因歸化或身分轉換而被排除在外。《兩岸條例》也已採取類似分層設計,只要在特別法上適度調整,即能兼顧國家安全與基本權保障。

 因此,本次修法更應回到法制的基本原則:優先適用特別法,陸配的參政資格本來就應依《兩岸條例》處理;同時維持制度的一致性,不應讓陸配在法律上同時被視為國民與外國人;並確保行政作為回到依法行政的軌道。

 台灣需要的是一套一致、合憲、可預期、能長期運作的參政制度,而非讓人民權利隨行政解釋與政治情勢起伏。修法的目的不是新增對立,而是釐清界線、消除混亂、回到憲法與法律所要求的秩序。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化解爭議,讓制度既安全又公平,既穩定又長久。(作者為前立法院法制局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