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亡危機事態與日本對台政策
智庫論壇
11月初,日本首相高市早苗將「台灣有事」與日本「存亡危機事態」掛鉤,暗示可能武力介入台海局勢。在過去十年間,從「存亡危機事態」概念的提出,到宣稱「台灣有事」會引發「存亡危機事態」,日本從國內立法角度為介入台灣問題做了一系列準備工作。如何解讀「存亡危機」及相關事態,是理解日本如何介入台灣問題的重要窗口。
2012年第二屆安倍政府上台以來,日本愈發顯露出企圖利用台灣問題遏制中國的政策取向。特別是近年來,日本明顯加大了利用「台灣有事」做文章的力度,開始將「台灣有事」渲染為「中國大陸與台灣乃至中國與美軍、日本自衛隊之間的戰事」,而且不斷從國內立法角度為日本軍事介入台灣問題製造法律依據。
根據日本政界、戰略界及媒體的主流觀點,日本自衛隊將在「存亡危機事態」、「重要影響事態」、「武力攻擊事態」三種事態類型下採取行動,以應對所謂「台灣有事」。在對三種事態的認定上存在模糊的衡量指標,日本擁有相當大的主觀解釋空間。
關於「存亡危機」及相關事態的法律條款,出自安倍執政時期國會通過的與行使集體自衛權相關的一系列安保法案,其立法脈絡可追溯至上世紀末。1999年,日本以「周邊發生的事態可能會威脅到自身安全」為由,制定《周邊事態法》。2003年,制定《應對武力攻擊事態法》,明確在日本遭受武力攻擊或出現明顯危險時,自衛隊可出動應對。
為實現「合法」行使集體自衛權的目標,日本於2014年在重新解釋憲法的基礎上,重啟了自民、公明兩黨討論安全保障法制建設問題的「執政黨協議會」。2015年,與行使集體自衛權相關的一系列安保法案先後在參眾兩院全體會議上通過,於2016年3月29日起正式生效。新安保法最重要的修訂是將《應對武力攻擊事態法》更改為《武力攻擊暨存亡危機事態法》,將「有事」的適用對像範圍擴大為「武力攻擊事態以及存亡危機事態」。
該法將「與日本關係密切的國家受到武力攻擊,從而威脅到日本的存亡,日本國民的生命、自由及追求幸福的權利有從根本上被顛覆的明確危險的事態」定義為「存亡危機事態」。這意味著日本即使在尚未遭到武力攻擊的情況下也可進行武力反擊。而「武力攻擊事態」與「存亡危機事態」最根本區別就在於自衛權的行使。即「存亡危機事態」下日本可行使集體自衛權,「武力攻擊事態」下日本可行使單獨自衛權。
「與日本關係密切的國家」、「存亡危機」等要素均可由執政黨恣意解釋,這意味著日本政府可以根據所謂的「自我判斷」,行使涉及「與日本關係密切的國家」的集體自衛權。
近年來,日本積極為介入台海局勢進行戰略布勢和作戰行動準備。台灣民進黨當局也在竭力爭取日美等外部勢力支持,為自己「謀獨拒統」撐腰,這就進一步增大了日本利用「台灣有事」進行軍事介入的可能性。總的看,針對「台灣有事」,日本政府選擇「存亡危機事態」、「重要影響事態」或「武力攻擊事態」予以動態應對的思路已初步形成,並正逐步加以完善落實。
可以看出日本在政治和軍事安全領域針對「台灣有事」的意圖愈發明顯。如果日本政府在台灣問題上繼續無視歷史責任及政治承諾,持續損害中國的核心利益,勢必會嚴重阻礙中日關係發展,也將對東亞地區和平與穩定構成嚴峻挑戰。(作者呂耀東為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國際政治經濟學院教授、鞠佳穎為中國社會科學院日本研究所外交研究室助理研究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