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雇主聘移工 勞保不能忘
退休好生活
勞工保險課予雇主應為所屬勞工辦理加保之責任及義務,其中從事林業工作的雇主,如有引進移工,應依規定向勞保局成立投保單位,為所雇用的移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勞動部也提醒,5人以上之林場、公益及合作事業,為勞工保險強制投保單位;4人以下之林場等,雇主得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勞動部指出,因應實務需求,從事林業之自然人雇主,如有引進移工,可持由農業部核發「林業工作申請引進外籍移工之雇主資格認定」函,作為林場有關認定證明文件,向勞工保險局申請成立投保單位,為所雇用的勞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而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雇用包含本、外國籍員工之5人以上之林場、公益及合作事業,為勞工保險強制投保單位,雇主應為勞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雇用勞工4人以下之林場等,雇主得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另外,不論雇用人數多寡,均應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為所雇用的勞工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勞動部提醒,農業部為改善季節性缺工問題,建立移工外展農務服務模式,由農會或農林漁牧有關合作社擔任雇主聘雇移工,指派移工到服務契約履行地直接從事農林漁牧相關體力工作者,農會或合作社等外展農務雇主,亦應依規定為所雇移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