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31林偉信/台北報導

首例 高院撤銷國民法官判決

毒駕撞死警一審重判18年半 高院認法律解釋錯誤 被告防禦權未獲保障 發回新北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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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警員黃瑋震民國113年巡邏時,遭男子黃國維毒駕撞死,圖為被撞毀的警車。(本報資料照片)

新北市警員黃瑋震民國113年巡邏時,遭男子黃國維毒駕撞死,一審新北地院由國民法官參與審判後,依「無駕駛執照駕車以他法致生往來危險因而致人於死罪」判刑18年6月,但二審台灣高等法院30日認定,一審法律解釋錯誤、也沒有保障被告防禦權,撤銷發回一審,成為二審發回讓國民法官重新審理的全國首例。

 合議庭認為,如果二審職業法官逕自改判,在不同論罪科刑基礎下另為量刑判斷,恐引發背離國民正當法律感情的疑慮,並使國民參與審判宗旨無從落實,因此撤銷發回。新北地院表示,尊重上級審判決。

 黃國維113年7月12日吸毒後,翌日凌晨駕車沿新北市三重區正義北路往重陽路方向行駛,他闖越紅燈,腳踏油門、未踩剎車,逆向高速衝撞警車,執勤中的黃瑋震因此全身多處骨折導致創傷性血胸,呼吸衰竭因公殉職。

 一審就黃瑋震死亡部分,對黃國維論以2個加重結果犯,依「無駕駛執照駕車以他法致生往來危險因而致人於死罪」判刑18年6月,上訴後,二審高院由審判長張惠立、陪席法官邱鼎文及受命法官解怡蕙組合議庭審理後認為,被告及律師對於被害人死亡的加重結果,是因毒駕行為或危險駕駛行為所造成,且對於加重結果犯及法律適用都有爭議。

 但一審沒有明白告知律師確認或重新整理爭點,也未見國民法官就這些爭點進行實質辨析與評斷,因此「被告防禦權」的行使,難認已獲得程序保障及審酌,判決撤銷發回一審。依規定,原本承審的新北地院3名職業法官黃志中、游涵歆及劉芳菁須迴避審理,且未來要重新組合、換新的一批國民法官參與審理。

 法界質疑,這等於當時花費龐大司法資源及人力,由國民法官庭作成的裁判全部無效,不僅浪費人民參與審判的時間,對訴訟當事人而言,更是倒回一審審級,讓國民法官參與審判制度受到質疑。

 有法界人士建議,一審國民法官法庭的職業法官專業性很重要,根據「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辦理專業案件的法官及庭長,每年應參加與該專業案件有關的研習,合計時間達12小時以上,像性侵專股的法官都有強制受訓規定,但國民法官法庭的職業法官卻沒有,司法院應該檢討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