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105林騰鷂

五大法官重挫司法公信力

智庫論壇/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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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本報系資料照)

 司法公信力的崩塌,往往不是來自一夕之間的政治干預,而是源於司法者自我攬權、拒絕受法律拘束的那一刻!114年、115年憲判字第一號判決,正是我國憲政史上極為危險的警訊。五位大法官不僅作成程序瑕疵明顯的裁判,更在判決理由中提出一連串背離憲法體系、違反法治國基本原則的錯誤見解,其傷害,遠超個案結論本身。

 首先,五大法官最根本的錯誤,在於否認自身「依法裁判」的義務。判決中反覆主張,憲法僅規定設置大法官,並未明文規定其行使職權的程序,因此在「憲法有沉默之處」,大法官得基於所謂「程序自主權」,不受《憲法訴訟法》拘束。看似高舉憲法,實則公然踐踏憲法。

 因為,憲法第175條明文規定:「本憲法規定事項,有另定實施程序之必要者,以法律定之。」大法官行使違憲審查權,正是憲法所規定事項,其程序如何形成、如何裁判,憲法已清楚授權立法院以法律規範。五大法官卻反過來主張,可以自行決定何時遵守法律、何時拋棄法律,等於宣告司法權可以凌駕立法權之上,凌駕於人民主權之上,這不是解釋憲法,而是竄改憲法!

 其次,這些判決徹底混淆「憲法解釋」與「依法律審判」的界線。在法治國中,法官不是憲法的自由詩人,而是法律的適用者。即便是大法官,也只是法官的一種,其身分早已明定於法官法第2條。大法官可以對法律作合憲性審查,但不能在程序上否定憲法訴訟法的拘束力。否則,刑事法官也可宣稱「刑訴法未規定某些情況」,逕行不依程序判刑;民事法官亦可拋棄民訴法,自創審理規則。若容許這種邏輯存在,整個程序法治將全面崩解。

 更嚴重的是,五大法官在明知評議、表決人數未符合法定門檻的情況下,仍執意作成裁判,並宣告法律立即失效。這已不是單純的憲法見解歧異,而是對法律程序的公然蔑視!

 程序不是形式主義的裝飾品,而是權力正當性的來源。當掌握最終違憲審查權者,自己卻拒絕遵守法律程序,人民又如何相信司法會約束其他國家權力?

 114年、115年憲判字第一號判決所造成的傷害,也不僅止於司法內部。它向整個政治體系傳遞一個極其危險的訊號:只要自稱是「護憲」,就可以不守法。這種邏輯,正是威權政治最熟悉的語言。當行政權不願遵守法律,會說是為了國家安全;當司法權不願遵守法律,卻說是為了憲法價值。結果殊途同歸,都是把人民主權與立法權踩在腳下。

 司法公信力的建立,靠的從來不是大法官自我標榜的崇高理想,而是「我也受法律拘束」的自制。五大法官在這兩號判決中,選擇站在法律之上,否定立法院所制定的程序法,等同宣告憲法法庭成為一個不受約束的權力孤島。這樣的司法,不可能獲得人民信任!

 最後必須指出,真正的憲政危機,不在於人民批評判決,而在於司法拒絕被批評。若對114年、115年憲判字第一號判決的質疑,被草率貼上「反司法」、「反憲法」的標籤,那麼司法已不再是民主憲政的一環,而是自我神聖化的權力中心。

 法治國的底線沒有任何人、任何機關,可以為自己創造不受法律拘束的例外。五大法官在這兩號判決中,正是跨越了這條底線,也因此,對我國司法公信力造成了難以估量的重創!(作者為東海大學法律系退休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