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105 吳景欽

三中案凸顯檢方濫權

輿情瞭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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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本報系資料照)

 台灣高等法院針對三中案為第二審判決,包括前總統馬英九在內的同案被告,再獲無罪,而因被告在一、二審皆判無罪後,檢察官原則上不能上訴,糾纏20年的三中案,或會因此終結。

 三中案源於2005年開始,時任國民黨主席的前總統馬英九,為避免執政者處理所謂不當黨產,致將中視、中影與中廣等公司之股權為交易,即遭民進黨立委向高檢署查黑中心為告發,之後由最高檢察署特偵組接手,並經8年調查,才於2014年以查無不法為簽結。

 而依刑事訴訟法,同一案件經不起訴或緩起訴確定,僅有在有新事實、新證據時,才能重新起訴,但因簽結於法無所依,致不受任何法律拘束,故在2017年改朝換代,且特偵組也遭廢除後,改由北檢重啟調查。從此也暴露出,檢察實務自行創出他字案的簽結手段,不僅法無所據,也因案件範圍與被告無從特定,既影響相對人的訴訟權及法律的安定性,更容易淪為政治工具,致必須加以檢討。故在三中案並無任何新事證下,北檢仍於2018年以違反證交法的非常規交易等罪,起訴前總統馬英九等人。

 雖依據證交法第第171條第1項第2款的非常規交易罪,法定刑為3到10年有期徒刑,甚至不法獲利逾1億元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實屬相當嚴重之犯罪。惟因馬前總統於案發當時,並非是黨營企業的董事或經理,勢必得證明其對這些公司具有實質的控制權,或與經營者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的共同正犯地位,才有成罪之可能。

 尤其是非常規交易罪,檢方就算提出賤賣差價、獨厚特定者、買方無資力與損失的財產利益等等證據,但基於私法自治以及估算方式未必只有一種,再加以不合常規、重大損害等,皆屬不確定法律概念,就應更堅守罪刑法定與證據裁判原則。

 第一審判決無罪,似屬必然。即便如此,檢方仍依慣例為上訴,雖經第二審判決無罪,檢察官原則上不能上訴,但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其仍可以判決適用法令有違憲法等空泛理由來上訴,致使訴訟繼續糾纏。

 若檢方無法說服法院形成超越一般人合理懷疑之有罪心證,基於無罪推定判決無罪,現行法制仍允許檢察官可毫無限制為上訴,實難找到任何正當化之理由。這既是一種有罪推定,更使被告陷入長期訴訟之苦,致應在立法上,否定檢察官對無罪上訴之權限,才能有效保障被告的迅速審判權。(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教授兼系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