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數位中介法更可怕的國安法修正案
名家專欄
賴政府明明在立法院無法掌握多數,卻還是驟然提出一系列幾乎不可能過關,但卻高舉「維護主權」大旗的法案。其中最讓人搖頭的,就是《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處罰「非和平手段消滅我國主權」之言論的規定。它們看來義正辭嚴,說是要保護主權;然而這些條文對保護中華民國主權和國家安全毫無幫助,卻赤裸裸地侵犯言論自由,使人民處於隨時可能因言論賈禍之地步。
《國安法》修正草案的第4條第2項規定「任何人不得…公開鼓吹、倡議或支持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對我國發動戰爭或採取非和平手段消滅我國主權」,乍看之下很合理,誰能忍受「對我國發動戰爭」或「非和平手段消滅我國主權」?但細看就知道,它罰的不是真正的「侵略行為」,而只是「公開鼓吹、倡議或支持」此等行為的「言論」。
請問,各種消滅主權的侵略行為,是用嘴、用鍵盤達成的嗎?法律只能處罰具體行為,而不能控制思想,更不能限制無明顯立即危險的言論。
而且這個條文十分模糊曖昧,有很大的解釋空間。尤其近年來,政府經常把單純的「引用中共武統論」或是「播放(轉載)共軍演習」的訊息,都打成「支持武統」,甚至將陸配強制出境。然而,討論或轉述中共是否、何時發動武力攻擊,就等於「支持」嗎?如果提及侵台戰爭就叫做「支持武統」,那賴總統不也曾公開放話說中共「以2027年完成武統台灣為目標」嗎?
法務部為賴總統緩頰,說「在個人意見的表達上,沒有客觀的具體行為,這絕對是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不能去規範」,但《國安法》修正草案第4條第2項明明只罰言論,不以「客觀上具體行為」為要件啊!
又,什麼樣的言論主張可以被稱為「消滅我國主權」?如果有人主張要美國強制接管台灣,這算是「鼓吹外國以非和平方式消滅我國主權」嗎?到底「我國主權」是指什麼?連草案及賴政府內部的說法都是一團亂。
條文中把「外國」、「境外敵對勢力」與「大陸地區」並列,那就表示大陸地區並不是「外國」也不是「境外敵對勢力」。這明顯與賴總統經常掛在嘴邊的兩國論不合,也與內政部一直把大陸地區說成「外國」的論點衝突;反而是回到《中華民國憲法》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所界定的「一國兩區」架構,同意「大陸地區」也是中華民國領土嗎?那中華民國「內部」的軍事衝突,叫做對我國發動戰爭,或是消滅主權嗎?
當年廢除《刑法》100條使得單純「顛覆政府、竊據國土」的言論受到憲法保障。而司法院大法官的多號解釋也強調,法律不能針對政治性言論加以規範;萬不得已要管制言論,只能基於言論會造成「明顯立即之危險」,而非未來遙不可及的危害。單純「使(部分)人民厭惡」更不是政府管制的理由。然而,《國安法》修正草案要管的言論,會造成明顯而立即的危險嗎?
2022年的「數位中介法」草案,引起民眾強烈反彈而撤回。但當時主要規範的還是所謂不實訊息,且原則上先標示而非立即下架或罰鍰,更有司法程序的保障。這次拉大到所謂消滅主權之言論,直接由行政機關裁罰高額罰鍰。這個政府一向在所謂的國安事項上,恣意且游移地解釋法律,若給他們這個尚方寶劍,「說你武統就武統」,先砍再說,確實會造成高度的寒蟬效應。
如果您曾經反對「數位中介法」,請務必大聲反對更可怕更好用的《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