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駕刑罰低 警促以殺人罪論處
警方大張旗鼓取締毒駕,但犯嫌若沒有造成死傷,法院往往輕判或是可易科罰金,令官警直言刑罰太低根本達不到嚇阻效果。基隆楊姓男子去年12月吸食喪屍煙彈,開車衝撞造成1死2傷,竟是他第3度被查獲毒駕。基隆市警察局長林信雄沉痛表示,希望司法界、學界、實務界能針對明知施用毒品後會產生精神障礙,卻仍開車發生車禍造成重大傷亡,以不確定犯罪故意,依殺人罪科以刑責,產生威嚇效果。
55歲楊姓男子去年12月15日吸毒後開車,在基隆市連撞路人及汽機車造成1死2傷,在此之前,楊男已多次被警方在車內發現持有毒品而被移送法辦,其中2件毒駕案尚未判刑,他吸毒就開車趴趴走,猶如街頭不定時炸彈。
林信雄表示,基隆市警局研議,毒駕累犯尤其涉及肇事,建請地檢署予以預防性聲押,希望透過法院裁定收押,讓犯嫌暫時隔離社會,不對社會造成危害。此外,毒駕行為符合《刑法》第19條「原因自由行為」未必故意概念,應以不確定故意殺人論處。
不過,就跟酒駕撞死人一樣,司法實務上,就算檢察官依殺人罪起訴毒駕致死案件,但法院通常不會埋單,而酒駕、毒駕撞死人,在一審國民法官參與審判,已有多起案例,儘管國民法官重判,但結果可能會翻盤。
新北市警員黃瑋震民國113年巡邏遭黃國維毒駕撞死,一審新北地院由國民法官參與審判後,依「無駕駛執照駕車以他法致生往來危險因而致人於死罪」重判18年6月,但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去年底認定,一審法律解釋錯誤、也沒有保障被告防禦權,撤銷發回一審,成為二審發回讓國民法官重新審理的全國首例。本案未來刑度如何,各界關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