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130洪靖宜/高雄報導

馬國女大生命案 凶手更二審逃死

三度判死 法官認有教化可能 大逆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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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籍鍾姓女大生雙親(中)帶著愛女骨灰,傷心地搭機離台。(本報資料照片)
凶手梁育誌於民國109年10月性侵殺害馬來西亞籍鍾姓女大生後棄屍山區,三度被判死,29日大逆轉改判無期徒刑。(本報資料照片)

 男子梁育誌性侵殺害馬來西亞籍鍾姓女大生後棄屍山區,法院一審、二審及更一審三度判死刑,但最高法院第二度撤銷發回更審後,高雄高分院合議庭以梁育誌非事前預謀性殺人、非情節最重大之罪,也有教化可能,29日改判無期徒刑。梁得知逃死後低聲說「謝謝」,死者母親得知判決結果後,大喊不能接受;高雄高分檢也批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處,將上訴三審。

 梁育誌於民國109年10月28日晚間性侵殺害馬國女大生,拿走其手機等財物,將遺體棄屍在高雄市大崗山山區邊坡下。一、二審判處梁死刑,憲法法庭113年作成猶如「實質廢死」的釋憲判決後,更一審仍判決死刑,成為釋憲後首例判死案件。但最高法院二度撤銷死刑發回更審後,昨日出現「逃死」大逆轉判決。

 高雄高分院更一審依想像競合犯,從重以強制性交故意殺被害人罪判梁育誌死刑,但最高法院認為,結合犯乃結合兩個故意犯罪將之合併為一罪,並且加重其刑度,使之更重於原本應數罪併罰之刑,與最高法院統一見解不同,且教誨師認為梁有矯正可能性,發回更審。

 高雄高分院更二審由審判長陳中和、陪席法官莊崑山、受命法官陳紀璋組成合議庭,29日撤銷一審死刑判決,依強制性交故意殺被害人罪,把梁育誌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又犯強盜罪,判刑8年。

 合議庭認為,梁育誌原僅是劫財劫色,犯案過程中,以「麻繩」打成「上吊結」,第一次先收緊上吊繩圈後,因鍾女反抗、呼叫,他害怕被發現,第二次收緊繩圈勒死鍾女,因此不能以梁事先備妥麻繩,就認定事前有殺人預謀,他對鍾女所為手段固然殘忍,但基於慎刑考量,經客觀比較並綜合判斷後,難認犯行為情節最重大之罪。

 另依凱旋醫院、嘉南療養院提出的矯治教化可能性、降低再犯的社會復歸可能性、量刑鑑定及醫師、心理師及教誨師等意見,就《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量刑事由,認為施以長期監禁,輔以心理治療措施及監所內輔導教化,可促使梁反省並改善更生,雖無判死必要,但仍應給予相對嚴峻重刑。本案可上訴。(相關新聞刊A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