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130 何展旭

陳菊請辭 勉予同意的背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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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路透)

 立法院日前召開政務人員權利義務法制化公聽會,監察院長陳菊因病請假超過1年再度引起討論。賴總統近日終於同意陳菊請辭,並說陳菊第一時間就提辭呈,後因復健需更長時間又提辭呈,他才勉予同意。然而這些話背後隱藏的法制怠惰與政治護航,正是台灣民主法治的一大諷刺。

 對於陳菊請假期間過長及照領薪俸的外界質疑,監察院與銓敘部一再對外強調,相關請假均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並無違法。然而真正的問題在於,身為政務官的監察院長,真的適用為常任文官量身打造的《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嗎?

 從法理定義來看,「公務員」與「公務人員」雖僅一字之差,在法律適用上卻有天壤之別。依照法規體系,「公務人員」通常指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的「最狹義公務員」,即我們熟知的事務官;而「公務員」則範圍較廣,涵蓋政務官、民選首長等。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的法源來自《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4項,該條文明確授權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公務人員」的請假規則;更重要的,同條文後段明定:「其餘非適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者,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分別定之」。

 這段法律文字已清楚揭示了立法者的原意,事務官適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而政務官等其他人員,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另訂規範。然而荒謬的是,主管機關銓敘部長期以來無視母法授權的界限,便宜行事地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違法擴大適用範圍,在規則第2條定為「受有俸(薪)給之文職公務人員」,試圖透過模糊的行政命令,將政務官強行納入其中。

 這種「硬拗」的做法,不僅在法律解釋上難以自圓其說,更直接導致了法律體系的衝突。造成今日政務官請假規範「寄生」於事務官法規的亂象,除了銓敘部曲解法令、擴權解釋外,握有訂定規則權限的總統府及五院,長期的「立法怠惰」更是最大幫凶,而負最終政治責任的人,就是總統本人。

 當法律規範出現真空,政治問責就變成了「看交情」的兒戲。賴總統的「勉予同意」,實則透射出一種居高臨下的政治恩給。尤其是,以目前朝野對立嚴重,賴總統恐怕不會再行提名監察院長,將懸缺到今年7月本屆監委任期結束。

 政務官隨政黨輪替進退,本應負起更高程度的社會期待與政治責任,其請假與差勤規範不應依附在事務官制度下「便宜行事」。賴政府若要展現革新氣象,與其在辭呈上「勉予同意」來顯露寬大,不如要求總統府與五院立即依法訂定「政務人員請假規則」,別再讓法制真空成為政治護航的溫床。(作者為法學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