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二代顏大鈞詐近億 判7年10月
前台南市副市長顏純左四子顏大鈞,被控打著「政二代」招牌,以投資公共工程分潤等名義,詐騙梁姓女子等6人近億元。台南地方法院6日審理終結,依6個詐欺取財罪,判顏大鈞有期徒刑1年到3年4月不等,合併執行7年10月徒刑,沒收及追徵犯罪所得6050萬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顏大鈞利用父親顏純左的身分與政商關係,取信於被害人,在民國110年至112年間,佯稱有市府重劃區、科技執法等工程標案及投資當鋪、二手超跑等,可賺取利息分潤等理由,向陳姓、梁姓等6名被害人詐取9000多萬元。
顏大鈞騙到錢後並未實際從事他所稱投資工程標案,反將款項用在私人用途,114年4月間起梁姓被害人等無法聯繫他,找他父親也沒有結果,只好報警處理。顏大鈞去年6月企圖搭機潛逃出境被攔下,隨即為警方拘提到案。
顏大鈞在台南地院辯論庭時當庭表示「我知道我錯了!」也承認當初為了賺錢,不斷借錢周轉,債務愈滾愈大,才會想到出國躲債。被害人也在審理中請求法官讓羈押中的顏大鈞交保,讓他出來解決債務問題,表示「願意給他機會,好好面對我們這些人」,顏大鈞最後獲法官裁定300萬元交保。
台南地院合議庭認為,顏大鈞的律師為他請求判刑度有期徒刑6月以下,並能宣告緩刑,但以他犯案的危害程度來看,實無可取。在詐欺過程中,雙方均未設帳本等任何收支書面,往來依據為對話紀錄、部分匯款紀錄,顏雖能依各被害人要求,提出相應支付分潤資料,但犯罪所得、追徵範圍與價額,在認定上或有困難。
審酌他的犯罪類型、手法等整體情節,基於他應負責任的非難重複程度、人格特質及矯治效益、罪刑相當與比例原則,所犯6個詐欺罪分論併罰,判決應執行7年10月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