燒死刺青店夫婦 判無期定讞
屏東市男子許濸雄在民國112年因未預約紋身與刺青店黃姓老闆起爭執,竟到刺青店縱火,造成黃男夫妻雙亡,被羈押時還揚言「出獄要殺他全家、殺警察」,死者家屬請求法官判處許男死刑,但最高法院認為許男犯案時僅19歲,服刑矯治後有教化可能,依殺人罪判無期徒刑定讞。
判決指出,許男曾到黃男夫婦經營的刺青工作室紋身,112年10月27日,他未預約就直接到工作室,被黃男要求離去,雙方口角並發生肢體衝突。
許男心生不滿,10月29日凌晨,騎車到加油站購買汽油,再轉往五金百貨行買火柴後,到刺青工作室1樓朝大門外的2輛機車潑灑汽油並點火,隨即離開現場。
由於火勢瞬間延燒到工作室,黃男夫婦睡夢中驚醒,逃到住宅5樓後側房間,雖被消防人員救出,但兩人傷重,黃妻因一氧化碳中毒及大面積燒傷,於當天凌晨5時死亡,黃男則延至同年11月5日不治。
許男被羈押在屏東看守所時,還嗆說「我把他們殺光,有什麼錯啊!」、「警察、偵查隊,我都殺掉」、「我出去後就把他們全家都殺掉」。
一審屏東地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後,認定許男羈押期間雖曾寫信表示懺悔,但實際上犯後毫無悔意,態度惡劣,且佯裝精神障礙欺騙精神鑑定,或博取國民法官同情求取減刑或輕判,審酌許男犯案時僅19歲,服刑矯治後未必全無社會復歸可能,判處無期徒刑。
檢察官認為許男惡性重大,量刑過輕,提上訴請求判死刑。二審高雄高分院仍判許男無期徒刑,案經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全案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