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逃 辦警察只是治標
游點毓思/專欄
富商鍾文智重刑定讞後棄保潛逃,不僅重創司法威信,也引爆連環警紀風暴。日前台北市警局南港分局督察組長因與鍾同包廂飲酒遭拔官,接著派出所副所長涉嫌協助查詢民眾個資遭羈押禁見,迄今有3名員警因本案遭羈押。輿論譁然之際,社會似乎又把改革焦點放在「警察出了問題」。但真正該追問的是:拿警察開刀,真能補上制度的漏洞嗎?
追究涉案警察責任固然能回應民意、提升透明度與責任感,短期內也能釋放「有人負責」的假象。但若討論僅止於個別警紀,無異鋸箭療傷,根本於事無補。
在現行制度下,法院裁定羈押替代處分後,往往僅要求被告每日向派出所報到。表面上看似有人監管,實際卻是以最低度的人力與紙本程序承擔高度逃亡風險。警察既不能決定是否保釋,也無權限制被告行動,更難主動啟動拘提,卻往往在被告潛逃後承擔責任與輿論壓力。這種「有責無權」的設計本身就在製造灰色地帶與誘惑環境。
更值得關注的是,長期預算短編與制度性弱勢,使警察不得不在實務上依賴外力支援。由於警政預算短缺,員警連裝備、水電、快餐車支出都常仰賴警友或社區贊助,警察像丐幫四處化緣,而這些來自地方財團或支持者的資助未必純粹是善意,反而成為民意壓力或利益期待的來源。
因此,當被告擁有龐大資源、人脈與影響力,而警察在制度上缺乏後盾與專責監控機制時,非正式關係與利益誘惑就更容易滲入執法現場。指出制度問題並非為違法行為開脫,而是必須誠實面對:若制度未能矯正濫用保釋的誘因,單靠懲處個別人員,終究只是治標。
類似教訓並非首次。從白鴻森、陳由豪到林正二棄保潛逃,監察院多次調查指出,防逃制度不能只依賴調度司法警察;我在立法院任內就曾提出警告:法院與檢方以公文要求派出所管理被告,卻未建立專責監控與科技化機制,讓警察從「職權協助」變成「公親變事主」。當時我更引用加拿大等國際經驗指出,高風險被告應搭配高額保證金、多人擔保、電子監控與專責監督,而非僅靠每日簽到。
因此,我曾倡議廢除早已不合時宜的《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並提出「雙偵查主體制」方向,讓警察在特定案件上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判斷與處分權,擺脫單純被動執行的角色。若能賦予警察在微罪案件上的處分權,不僅可節省司法資源,也能讓檢警將更多量能集中於重大犯罪與高風險案件,提高防逃與治安效能。
今日被追究的是某位副所長,明日仍可能出現另一個「制度替罪羊」。防逃機制的核心不該是誰背鍋,而是建立真正的分級管理、科技監控與集中責任。司法機關應回到制度主責,警察則在明確授權與條件下提供支援,而非長期承擔監管主體。
當社會只看到被辦的警察,卻看不到制度漏洞,司法就會在同樣的錯誤中循環。真正需要改革的,不只是個別人員的操守,而是那個把誘惑放在第一線,卻把後果推給警察承擔的制度設計。(作者為前立法委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