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貞秀與蕭美琴的國籍
社會觀察
近來圍繞民眾黨立委李貞秀的國籍所引發的爭議,表面上看似針對個別政治人物,實質上卻反映出一個更為根本的問題:我國部分主流政治論述,是否仍願意在同一套憲法與《國籍法》體系內,對「國民身分」作出一致且可受檢驗的法律說明。
國籍的取得與喪失必須以成文法為準據,而非政治立場或歷史敘事的自由拼接。李貞秀與蕭美琴兩個案例,恰好提供了一組可供對照的法理素材。
首先,李貞秀依法為中華民國國民並無可爭辯之處。其父出生於民國38年以前,當時中華民國仍為中國唯一合法政府。依當時有效之《國籍法》規範,其父自出生即具中華民國國籍。嗣後大陸地區因內戰而喪失實際統治,並不當然導致國籍的消滅或轉換;此一原則,不僅為我國憲法所預設,亦符合國際法對於戰爭、占領與國籍關係之基本理解。
尤有甚者,國籍並非會因戰爭而自動消滅其法律地位。李父並未放棄,也無從放棄中華民國國籍,亦不存在法定喪失事由。依血統主義所建構之《國籍法》體系,李貞秀自出生時即從其父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不因其出生地而有所動搖。此結論無論從憲法、《國籍法》或實務均屬穩固。
問題真正值得討論的,反而出現在另一套長期被反覆使用、卻未被完整推論的政治—法律論述之中。近年來,民進黨多次主張,中華民國於民國38年僅係「代盟軍接收台灣」,屬於軍事占領或託管性質,並未完成主權移轉。此論述一旦被用來否定「光復即主權回歸」的法效果,便勢必牽動戰後台灣住民國籍取得的法律基礎。
在此脈絡下,蕭美琴的案例即顯得特別關鍵。蕭美琴出生於日本,其母為美國籍,其父出生於日治時期台灣,為日本屬民,若依前述託管論,中華民國既非主權取得者,則台灣住民不會因行政接收而當然喪失日本國籍,更不會自動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此時,一個無法迴避的法律問題即浮現:蕭美琴之父,究竟是在何時、依何法律依據、透過何種具正當性的程序,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若否認主權移轉所生之當然變更,則理論上僅可能存在個別歸化一途。然而,是否存在其放棄日本國籍並歸化中華民國的明確法律事實?若此前提無法成立,則蕭美琴的中華民國國籍來源亦難以獲得完整說明。
李貞秀與蕭美琴兩個案例,清楚提醒我們:國籍是法律問題,不是政治口號。以政治口號取代法釋義、以意識形態覆蓋法律推論,是對法治與公信力的侵蝕,終將讓法治淪為政治的附庸。(作者為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