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濱禁煙火 民眾盼設施放區
北市消防局:不影響公安 私人用地沒限制
農曆春節施放煙火象徵除舊布新,有民眾春節期間欲至台北市彩虹河濱公園放煙火,卻看到禁止告示及開罰規定,質疑市府可以辦煙火活動卻限制民眾施放。議員詹為元接獲民眾陳情,認為市府過年期間可規畫限定範圍及時段。北市水利處回應,設置指定專區及時段需和在地協調、謹慎評估;北市消防局強調,若不影響公共安全且在私人用地施放,則沒有限制。
詹為元表示,河濱公園曾開放部分區域與時段施放煙火,但衍生出噪音、空氣環境汙染、火災風險,以及違規擴大施放等情形,引發居民與里長反對,最後自民國110年起改為全面禁止。
他指出,如何在傳統文化、公共安全、環境品質與居民權益間取得平衡,北市府可參考新北市政府劃設專區、訂定時段、加強巡查與清潔等作法,並比照新北對違規施放者開罰3萬元至15萬元,提高北市最多僅6000元罰鍰,以取代全面禁止或完全放任。
水利處回應,過往曾劃設特定區域、評估影響較小或較遠離住宅等條件,並設有違規開罰機制,但仍查獲許多違規施放民眾,考量北市河濱公園設施愈來愈完善,各河濱串聯性高,民眾休閒運動都會跨越不同河濱區域,故需再審慎考量。
消防局防災科學教育館長黃建華解釋,市府舉辦的大型煙火活動屬「專業爆竹煙火」有嚴格管制,如爆竹來源、施放地點、施放及安裝方式,主辦單位需檢附審核資料申請;一般民眾施放煙火應避開學校、高架道路、公園等管制地區。黃建華提醒,因都市化發展快速,鄰里間距離較近,空曠馬路與自家頂樓也是禁止施放煙火的區域。
由於行政院「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北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辦法均嚴格管制施放煙火,黃建華指出,若民眾想施放鞭炮,應於私人用地且確保不會造成公共安全危險,原則上沒有限制,但要符合《噪音管制法》規定,並於施放後清理廢棄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