丟幼子入海 思覺失調母判刑3年
高雄市洪姓女子民國110年帶著剛滿1歲8個月的兒子到堤防散心,她突然把幼兒丟入海後自行逃跑,所幸經一旁民眾發現,快速救起幼童幸未生死亡結果。最高法院認為,洪女已非初次對兒子為不利的舉動,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未遂罪將她判處3年徒刑定讞。
洪女長期患有思覺失調症,106年就領有慢性精神疾病輕度身心障礙證,她與配偶張姓男子110年10月18日晚上帶著1歲8個月大的兒子一起到堤防散心,她坐在堤防旁的纜樁上,幼兒則坐在她前方的兒童座椅中,她突然將小孩拋入海中,張男見狀馬上跳入水中搭救小孩,而她隨即逃離現場,剛好有民眾發現2人落海,立即將2人救起。
歷審指出,洪女在幼兒出生之後,曾因將幼子獨留在家、背著幼子從3樓跳樓,而遭通報,有兒少保護案件通報表可佐證,足見本案已非她初次對幼子為不利之舉動,堪認她對於被害人生命不在意之程度並非輕微。
一審及二審考量被害人在落水之後,經快速救起而幸未生死亡的結果,且所受身體上的傷害僅為瘀腫、擦傷,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未遂罪將洪女判刑3年。此外,洪女案發後因罹患疾病,導致她四肢無力,須乘坐輪椅,且因氣切造成傷口,她口語表達能力也受影響,她到法庭時都需要乘坐輪椅由張男陪同,只能以手勢、點頭搖頭回應法官的問題,法院認為尚難認她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不依《刑法》規定宣告施以監護處分,洪女不服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全國各縣市自殺防治專線1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