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公共自行車上路 擬訂自治條例
北區年底先啟用 避免後續爭議
花蓮縣政府獲中央挹注經費,將在全縣設置150處公共自行車站點、提供1500輛自行車及電輔車,今年底預計先啟用北區60站、600輛車,引發民眾憂心影響花蓮市車流,建議縣府重新分配道路規畫、訂定自治條例明定營運規則,避免後續引發爭議。縣府觀光處表示,會再與相關局處研議改善道路措施,並參考其他縣市草擬自治條例。
觀光處推動綠色旅行計畫,除向中央爭取4050萬元經費,另自籌3788萬餘元配合款,將在北、中、南區共設置150處公共自行車站點,考量縣境狹長預計提供自行車及電輔車各750輛。
觀光處長余明勲表示,今年底會先在北區秀林鄉、新城鄉、花蓮市及吉安鄉共設置60處站點,提供300輛自行車及300輛電輔車,力拚12月啟用,中、南區站點及車輛預計明年上半年完成設置。
無黨籍議員楊華美昨在議會臨時大會肯定縣府推動公共自行車,不過,她認為,系統屆時上路後,花蓮市區整體車流恐出現變化,甚至影響道路空間分配,建議縣府應同步改善交通環境,而非單純引進自行車系統,避免後續危及民眾用路安全。
民進黨議員胡仁順指出,公共自行車涉及公共與經濟利益,縣府應在政策上路前訂定自治條例規範營運規則,否則未來要做決策或擴大設置站點時恐沒有依據,要求縣府在預算通過後3個月內草擬自治條例送到議會審議。
余明勲說,目前站點大多規畫設置在風景區,沿線比較不屬於交通頻繁地點,周邊也有自行車道,不過自行車屬便利的交通工具,無法避免民眾會騎進市區,觀光處會再與縣府建設處討論如何提升騎乘安全,未來若評估有助長期營運,也會參考各縣市經驗研議草擬自治條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