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文燦涉貪案 監聽譯文獲採納
前桃園市長鄭文燦涉嫌在華亞科開發案中收賄500萬元遭訴,律師團引「毒樹毒果理論」,多次質疑檢方未依規定陳報另案監聽,以「監聽違法」主張監聽譯文無證據力。桃園地院承審合議庭依「權衡法則」,認為貪汙重罪公益性大於個人隱私的輕微侵害,裁定本案通訊監察內容及衍生證據均有證據能力,使檢方在證據攻防戰中先馳得點。
檢調偵辦華亞科開發案,原合法監聽涉嫌行賄的某集團前高層廖俊松等人,意外錄到鄭文燦通話,律師團主張屬「另案監聽」,但檢方並未依法在發現後的7日內補行陳報法院審查,因此監聽內容與衍生證據應屬違法取得,毒樹毒果無證據能力。檢方則反駁,行賄與收賄是「對向犯」,監聽行賄者必然會涉及收賄者,且當時檢察官本於法律確信,認定此為「本案監聽」範圍,並無規避外部監督的惡意,檢辯雙方屢次在法庭上激辯攻防。
合議庭指出,從監察對象的角度來看,錄到鄭文燦的通話確實屬於另案監聽,但檢方在監聽期間都依規定將監聽內容陳報給法院,並非從未透過法定程序陳報,不是假借名目惡意監聽,另根據「權衡法則」,本件貪汙案不違背職務收賄罪是法定本刑7年以上重罪,對國家法益侵害極大,反觀被截獲的通訊內容多為約定見面或討論土地開發程序,並未提及行賄、收賄種類或暗語,對鄭文燦的祕密通訊自由侵害尚屬輕微,認定監聽內容具證據能力。
根據附表譯文,鄭文燦曾要廖俊松「晚上9點來我官邸」,廖俊松也曾和時任營建署長許文龍一起致電鄭文燦討論都市計畫個案變更,甚至抱怨遭時任行政院祕書長的卓榮泰打回票,也擔憂「台南幫的上來搞不清楚」,鄭文燦則在電話中安撫,強調已跟時任國發會主委陳美伶「講好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