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405吳靜君/台北報導

警示帳戶解凍簡化 警政署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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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研訓院建議簡化「第二層以上警示帳戶」的後續解控流程,讓誤被凍結帳戶的民眾能更快恢復正常使用。內政部警政署回應,第二層以上帳戶是基於不同案情及涉案程度獨立認定,且分屬不同管轄警察或司法機關。另外,台灣高等檢察署「人頭總歸戶計畫」及洗錢防制「告誡制度」,其相關權責調查及移送機關,不宜逕由第一層或上層的警示帳戶管轄機關一併解除,以免責任歸屬錯置及削弱防詐能力。

 所謂「警示帳戶」,係法院、檢察署及司法警察機關偵辦刑事案件需要,通報銀行將存款帳戶列為警示者,也代表該帳戶可能涉及洗錢、詐騙等刑事犯罪,帳戶持有人可能會被視為嫌疑人,其存款會被凍結。

 現在警示帳戶有兩種,第一種是「第一層警示帳戶」,即被害、被騙的民眾匯入的帳戶;第二種為「第二層以上的帳戶」,即由第一層帳戶轉出、收款帳戶,後續再轉出的收款帳戶則是第二層以上帳戶。根據金管會統計,目前警示帳戶約15萬戶,屬「第二層以上警示」者有明顯成長。

 金融研訓院表示,如果金融機構接獲民眾反映並未涉詐,希望解除警示帳戶,金融機構必須依法辦理,若不是原通報機關通報解除,或者警示期未滿2年,不能夠解除。

 所以民眾必須親自到警察機關辦理,包含自證與詐騙無關,即使解除警示帳戶後,因為曾經遭通報警示,觸及金融機構內部的風控措施,導致後續帳戶使用以及申辦任何金融商品例如信用卡等都會受阻,影響權益甚鉅。

 金融研訓院建議,當警政署接獲民眾自證並未涉詐並同意解除帳戶時,原通報機關發函同步解除因金流流向而設控的各層警示帳戶並敘明理由,讓金融機構得以加速辦理。並建議對曾經通報為警示帳戶者,是否應排除因「第二層以上警示帳戶」而通報者,以減少正常民眾的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