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409林良齊/台北報導

職場性騷增6類負責人 免經內部調查 最高罰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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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8日公告《性別平等工作法細則》增列董監事、大股東、負責人3等親、位居特殊重要職位等,勞工也可直接向地方政府直接申訴,最重可處100萬元罰鍰。(林良齊攝)

 日前本報報導新北市某食品公司董事性騷勞工遭地方政府裁罰10萬元後,卻遭勞動部以非名義最高負責人為由撤銷,勞動部8日公告《性別平等工作法細則》增列董監事、大股東、負責人3等親、位居特殊重要職位等,勞工也可直接向地方政府直接申訴,最重可處100萬元罰鍰。

 某新北公司董事藉教勞工包粽子卻藉機肢體碰觸、甚至抱住勞工,新北市府認定性騷屬實開罰,但勞動部訴願會以董事非最高負責人為由撤銷裁罰,引發各界議論。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琦雅表示,實務上員工遭受公司董事長配偶、董事或位居事業單位重要職位等非登記對外代表人性騷擾時,難以期待公司能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對性騷擾事件查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而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除事業單位對外代表人外,其他「與代表人職務相當之人」對員工性騷擾時,由地方政府個案認定。

 為保障受僱者及求職者申訴權益,勞動部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明確規範所稱「與代表人職務相當之人」,為實質執行代表人業務或實質控制組織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並明列出6款人員,包含現任或曾任董事(理事)或監察人(監事)者;持有20%以上股份大股東;經工會、股東、協力廠商或性騷擾事件申訴人,指認為與代表人職務相當之人,並有具體事證者;代表人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血親配偶、配偶之三親等內血親或其配偶者;代表人經改選尚未辦理登記者;位居特殊重要職位者。

 黃琦雅說,最高負責人涉嫌性騷擾員工依法可處1萬至10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