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410林偉信/台北報導

惡意誹謗 吳子嘉判刑8月確定

控蘇貞昌、陳時中A走1億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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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麗島電子報》董事長吳子嘉。(本報資料照片)

 《美麗島電子報》董事長吳子嘉,民國111年疫情期間指控當時的行政院長蘇貞昌、衛福部長陳時中,靠採購新冠疫苗貪汙1億美金,案經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吳的言論沒有盡查證義務且是推論所得,甚至可認是基於重大輕率的惡意所為,9日駁回吳的上訴,分別依誹謗罪判刑6月、散布文字誹謗罪判刑4月,應執行8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定讞。

 陳時中另提起民事訴訟求償,台灣高等法院判吳應賠償200萬元。案經吳提上訴後,最高法院認為,高院沒有敘明吳是故意或過失侵權,判決理由尚嫌疏略,廢棄發回高院更審中。

 本案起因,111年8月20日吳子嘉在網路節目上,針對當時的新冠疫情討論政府採購疫苗案,指稱蘇貞昌及陳時中「這一批人他們貪汙賺1億美金」,同年8、9月間,他又指控「本國的行政院長已經批示了,已經把訂金匯了5000萬美金出去」,陳時中認為吳子嘉不實指控因此提告,但蘇貞昌則未提出告訴。

 北檢偵查後認為,吳子嘉明知蘇貞昌、陳時中並未透過疫苗採購案獲取不法利益美金1億元,也沒有證據可認蘇貞昌及陳時中試圖透過該案獲取不法利益,他故意誹謗、散布文字誹謗,已毀損陳、蘇2人名譽,依法起訴吳子嘉,一審依誹謗等2罪判刑8月,可易科罰金後,吳及檢方都提上訴。

 高院二審認為,蘇、陳有從疫苗採購案A錢,是吳子嘉自身推論所得,無任何查證可認定真實性,難認他就此部分言論已盡善意的篩選,甚至可認是基於重大輕率的惡意所為,自無法主張言論免責,吳提上訴主張已盡合理查證義務,應為無罪等語,沒有理由。至於檢方上訴認為一審量刑過輕,也無理由,分別駁回,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