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版惹議 再婚不能拿贍養費 綠白皆反對
行政院會去年2月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贍養費請求權因贍養權利人再婚而消滅,引發朝野立委反彈。民進黨立委范雲說,她主張配偶過往的付出不因再婚而消失,而是應比照軍公教將「職業年金」納入財產分配範圍;民眾黨立委陳昭姿也強調,贍養費應認定為一種離婚時的婚姻補償金,因此反對政院版修法。
現行《民法》對請求贍養費的規定是,「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政院版草案刪除現行「無過失」的要件,並增訂離婚時就業能力已減損或就業機會減少者,也得請求贍養費;草案也新增贍養費請求權及未到期的定期金給付,因贍養權利人再婚或死亡而消滅。
范雲提醒,「生活陷於困難」的要件已成實務請領的最大障礙,婦女新知基金會研究,85.6%的律師因該門檻而不建議當事人提出請求,且在失敗案例中,有84.9%遭法官以不符該要件為由駁回,導致10年間僅有21件請求成立。
她舉例,曾有高齡患病個案即便子女無力扶養,仍因慢性病未被認定為減損工作能力而遭拒,顯見現行認定過於嚴苛,主張應移除此項規定以落實實質保障。這也能避免離婚當事人陷入監護權與贍養費的二選一困境,即若為了爭取監護權而不敢自證「生活陷於困難」,就不得不放棄請領贍養費。
陳昭姿也說,贍養費本該定性為婚姻補償,而非只是離婚後對弱勢一方的扶養費延伸,但過去在司法實務上,常因贍養費的請求要件限於生活困難,導致贍養費的請求過於嚴苛,而無法對因家庭犧牲而減少就業能力或機會的一方做出合理公平地評價。
至於院版草案增訂贍養費請求權因贍養權利人再婚而消滅,范雲說,配偶過往的付出不應因再婚而消失,主張比照軍公教將「職業年金」納入財產分配範圍;陳昭姿也說,若將贍養費認定為一種離婚時的婚姻補償金,再婚事實並不當然否定一方配偶於前段婚姻的犧牲奉獻,所以她反對政院對此的修正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