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育誌逃死 馬國人對台司法無語
梁育誌民國109年性侵殺害馬來西亞籍鍾姓女大生後棄屍山區,法院一審、二審及更一審三度判梁死刑,但最高法院認為,梁育誌不是事前預謀性殺人,所犯不是情節最重大之罪,也有教化可能,23日駁回檢方上訴,將他依「強制性交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等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確定。
馬國民眾昨日從媒體報導得知梁育誌「逃死」後,有人在當地媒體《星洲日報》網站留言,直言「完全不意外、台灣的司法非常無語」。
這起震驚社會案件導因梁育誌藉地利之便,長時間在1所大學附近1條偏僻昏暗的高架鐵路下方便道,觀察女大生夜間下課沿便道返家情形,他先在民國109年9月30日晚間,隨機挑選1名獨自步行的女大生打算性侵,但因女大生掙脫呼救而失敗。
同年10月28日晚間隨機挑中落單步行的鍾女,他將事先打好「上吊結」的麻繩繩圈套入她頸部、強行拖至路旁隱密處,強力悶壓被害人口鼻並毆打臉部,再勒緊縮小繩圈致腦部缺氧窒息昏迷後性侵,瀕死的被害人被梁拖上車後死亡,梁就棄屍在高雄市山區邊坡下。
一二審判梁死刑,憲法法庭113年作成猶如「實質廢死」的釋憲判決後,更一審仍判死刑,雖成為釋憲後首例判死案件,但最高法院二度撤銷死刑發回更審後,更二審出現「逃死」大逆轉判決。
更二審認為,梁男殺害成年女性1人,確實造成被害人家屬既深且鉅的痛苦,但他不是事前預謀性的有計畫殺人,對被害人所為手段固相當殘忍,基於慎刑考量,經客觀比較並綜合判斷後,很難認定犯行是情節最重大之罪,也有教化可能,改判無期徒刑。檢方提上訴後,最高法院昨駁回定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