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427王志偉/花蓮報導

花蓮 拚合法 沙灘車業者願配合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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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參考屏東經驗研擬「沙灘車活動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公告1個月時間已屆,縣府將彙整各方意見後送縣務會議與縣議會審議。(本報資料照片)

 花蓮沙灘車活動爭議已久,縣府為強化管理、推動合法化,參考屏東作法研擬「沙灘車活動管理自治條例」,草案預告期1個月已完成公告,待彙整各方意見後將送縣務會議及議會審議並報中央核備。地方關切制度設計應兼顧觀光發展、環境保護與居民權益。

 縣府觀光處表示,縣府規畫場域初步選定新城鄉三棧溪以北沙灘作為試辦專區,面積約6.68公頃,設置在沒有植栽的沙灘地。考量沙灘車無法行駛一般道路,未來將規畫以拖運方式進出或在鄰近地點設停放空間,以減少對道路交通及居民生活的影響。

 不過,專區推動面臨土地使用程序繁複等挑戰,觀光處指出,該區涉及《原住民族基本法》及相關法規,須完成土地分區與事業計畫變更,並向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申請管理權移轉,再由國土管理署辦理土地撥用。目前用地屬國土保安用地,仍須協調納入專案容許項目,讓沙灘車活動具備法源依據。

 至於土地撥用方式,縣府將與國產署進一步協商,評估採有償或無償方式辦理;若順利取得用地,未來將由觀光處統一管理專區並推動相關配套措施。觀光處強調,自治條例仍在推動階段,後續將持續與中央及相關單位協調,以完善土地與管理制度。

 縣議員楊華美提醒,現行部分沙灘車活動已涉及農地及保安林地使用,縣府推動專區應廣納地方與環保團體意見,釐清土地合法性與復育機制,並明確規範行駛範圍與路線,避免衍生新的環境與社會問題。

 花蓮沙灘車產業全盛時期約24家業者,現有7家、共約有300輛車,業者普遍表示樂見制度建立,也願意配合規範。縣府指出,未來業者須提出完整營運計畫、依法投保,取得許可才可合法經營,自治條例亦納入生態共融機制,盼在發展觀光的同時降低對環境衝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