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天火速偵結 環管署長涉貪1.3萬被訴
公務車私用、宴請親友核銷特別費 顏旭明坦承犯行 檢建請宣告緩刑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署長顏旭明日前遭爆涉貪,台中地檢署歷經16天偵辦,29日火速偵查終結,檢察官認定顏旭明將署長公務車當私人座車使用,14次開公務車回雲林虎尾老家;3度宴請親友吃飯,卻以首長特別費核銷,不法所得共1萬3821元,依《貪汙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起訴,但考量不法所得低於5萬元,已如數繳回,且自白坦承犯行,建請法院從輕量處2年以下徒刑,並宣告緩刑。
記者昨日致電顏旭明,但其電話轉入語音信箱,無法取得回應。環境部常務次長沈志修回應表示,顏前署長所為屬於其個人行為,目前把他調離非主管職,尚未收到起訴書,未來會配合司法處理程序,依法辦理。
檢方查出,63歲顏旭明於環管署長任內,每月可核銷1萬8100元首長特別費,但他卻在民國113年10月至12月間,3度與親友在新北、金門餐敘,各花費3080元、5240元、2563元,事後將發票交予不知情的承辦人審查送核銷,總計1萬883元。
除了私人餐費問題,檢方也查出,環管署名下1輛特斯拉電動公務車,由顏旭明當成私人交通工具使用,從民國113年7月至115年5月5日,總計14次從位於台中市南屯區的環管署,開特斯拉公務車返回雲林虎尾父親住處,依eTag扣款紀錄及用電度數計算,不法所得共2938元,均以公務用途名義核銷。
對此,顏旭明均坦承不諱,承認有貪汙公款共1萬3821元,表示是跟妻子、女兒及父親餐敘,以及駕公務車探視父親,願繳回所有不法所得。
中檢審酌一切證據與顏旭明自白,認為顏身為環管署長,本應奉公守法、廉潔自持,卻利用職務機會詐領特別費,挪用公務車,公私不分,對公務員造成不良示範,但同時考量顏旭明涉貪金額不多,都在5萬元以下,惡性尚非重大,加上全盤供認犯罪事實,建請法院從輕量處適當之刑並宣告緩刑。
台中地檢署檢察官何建寬5月13日指揮調查局台中市調查處,對環管署祕書室、會計室等7處展開搜索,並約談顏旭明,以及幕僚、司機等14名證人到案,全面比對財務與公務執行情形,複訊後認為顏旭明涉犯公務背信等罪嫌重大,但無羈押必要,諭知30萬元交保,限制出境、出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