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仁濟院地 上海老天祿判賠201萬
北市成都路店面無權占有約11.5坪 二審再敗
享譽港台且為多名大明星喜愛的西門町知名滷味店「上海老天祿」,位於台北市成都路的店面中,包含樓梯與廁所的建物土地約11.5坪,因屬台北仁濟院所有,仁濟院提告後,台灣高等法院3日判決,經營老天祿的蔡家須給付占有土地期間不當得利184萬餘元,以及積欠的租金17萬餘元。本案可上訴。
本案一審判決後,民國113年間,蔡家已拆除建物並返還占有土地。台北仁濟院提起訴訟主張,仁濟院與蔡家是本案爭執建物的共有人,訂有租賃契約,由仁濟院將土地出租給蔡家作為建物的部分基地,租期到107年5月31日止,期滿後未再訂立租賃契約,107年6月1日起雙方已無租賃關係存在,但「上海老天祿」成都路的店面建物仍無權占有,仁濟院的被占用土地面積分別是33平方公尺及5平方公尺,換算共約11.49坪。
仁濟院主張,蔡家從107年6月1日起至113年10月15日,沒有法律上的原因而受有相當於租金的利益,應按土地申報地價年息8%計算的金額返還,請求蔡家給付184萬2338元,以及自113年3月1日起至同年10月15日止,每月2萬7257元本息。
一審判決仁濟院勝訴,蔡家拆除該建物並返還占有土地,但對賠償金額不服提上訴。蔡家不否認占用土地,但主張那11坪多土地利用價值極低,仁濟院以土地申報地價年息8%計算不當得利過高,並不可採,希望二審重新計算賠償金額。
二審高院認為,該土地位處西門町商業繁盛地區,蔡家合併使用經營知名的「上海老天祿」滷味店,周邊機能完善、交通便利、商業活動明顯,仁濟院請求以土地申報地價年息8%計算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應屬允當,維持一審判決,蔡家須給付占有期間不當得利184萬餘元,及積欠的租金17萬餘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