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06林偉信/台北報導

殺人焚屍22年後落網 無追訴時效限制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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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115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出爐,5日由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許碧惠(左)、新聞及法治宣導處處長兼發言人吳定亞(右)舉行記者會說明。(林偉信攝)

 民國87年當時年僅17歲的林姓少女遭人絞死焚屍,檢警直到22年後、109年才破案逮捕真凶,被訴殺人的陳諭詩遭判刑14年6月定讞後,她在獄中聲請釋憲,主張《刑法》修法後「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受追訴權時效限制」等規定違憲,憲法法庭5日認定,相關規定沒有涉及法律不溯及既往或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判決合憲,駁回陳女的裁判憲法審查聲請。

 本判決主筆是陳忠五大法官,參與評議的5位大法官中,蔡彩貞大法官提出協同意見書,不同意持續將拒絕評議的蔡宗珍等3位大法官從現有的大法官總額中扣除;蔡宗珍等3位大法官昨日並未提供意見書。

 陳諭詩在87年12月7日共同犯殺人罪,因被害人身分無法查明,檢察官88年7月20日簽請報結,時隔多年後因檢舉人指認而重啟偵查,109年8月17日檢方偵查終結起訴陳諭詩,111年3月17日陳女遭判刑14年6月確定。

 陳女87年犯案當時追訴權時效是20年,扣除偵查程序進行中的7月10日停止進行期間後,原本追訴權時效會在108年7月17日完成,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但在距離時效將完成前的1個多月、108年5月31日,《刑法》修法規定「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受追訴權時效限制」,且刑法施行法也併同修正,改採從新原則,不再適用最有利行為人的規定,而是直接適用修正後規定。

 陳女因為所犯的罪有發生死亡結果,必須適用新法規定,不受追訴權時效的限制,所以她109年8月17日遭檢察官提起公訴。但她認為這樣的修法規定,對於她所犯已經終結的殺人罪,變更追訴權時效,牴觸憲法信賴保護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憲法法庭昨日判決合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