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09洪榮志/台南報導

98年前出養 後代爭產判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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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一名男子今年持民國35年的「親族同意書」訴請確認對市區一筆土地擁有1/16的繼承權,但被台南地方法院駁回。(本報資料照片)

 台南1名男子今年持民國35年的「親族同意書」,訴請台南地方法院確認市區一筆高價土地擁有1/16的繼承權。不過,承審法官查閱日據時代的戶籍資料,卻發現被繼承人在98年前的日據時期就被收養,與原生家庭的繼承關係早已切斷,親族同意書不具法律效力,男子無權繼承,不經言詞辯論直接判決駁回。本案可上訴。

 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甲男留有市區一筆土地1/4持分,但因甲男於民國35年過世時並無子嗣,當時親族會議全體一致同意由他的祖父繼承家產,並留下親族同意書。

 原告認為,如依此脈絡代位繼承,他理應分得該土地1/16的應繼分。但因該筆土地其他共有人以「繼承人不明」為由,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對方卻否認他的身分,導致他的權益受損,因此提起確認繼承權存在的訴訟。

 法官為查明真相,仔細調閱日據時期戶籍資料,發現被繼承人甲男與原告祖父雖為同胞兄弟,但戶籍資料事由欄記載著「昭和3年5月12日養子緣組除戶」。此舉意味甲男早在昭和3年(民國17年)就已經被收養而移出原戶籍。

 法官認為,根據民事法理與繼承慣例,被繼承人一旦被他人收養,其與原生家庭成員間的法律繼承關係即中斷。既然甲男早在98年前便因收養而喪失與原生家庭的繼承權利,其原生家庭的兄弟姊妹及後代,自然無權再對其財產主張繼承權。

 鑑於原告提出的親族同意書中,參與親屬會議並簽名的召集人,經查其生父雖同為甲男的生父,但因甲男已出養,兩者在法律上早已不是親屬,因此根本不具備召開或參與甲男親屬會議的合法成員資格。換言之,塵封80年的親族同意書,自始便不發生選定財產繼承人的法律效力,法官也據此逕行判決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