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8年 張榮味聲請延後執行
前雲林縣長張榮味因林內焚化廠弊判8年確定,10日就要發監執行,女兒前立委張嘉郡說,因時間倉促,許多事都尚未準備好,6日上午委由立委張麗善服務處主任陳志揚送延後執行的聲請書狀到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將依法審酌是否符合延後發監的規定。
陳志揚低調地將聲請書狀送到雲林地檢署,強調律師會針對法律及相關細節和檢察官討論,他不便多說什麼。
由於7月10日恰好是張榮味61歲生日,張派親友及支持者都認為檢方通知這個時間點發監太不合情理,根本無法好好與親友道別。
據了解,張榮味5日就委託律師向檢方提出延後2周、希望到7月23日再執行的聲請,可是因為書狀相關資料不符而被打回票,6日緊急又補上。
雲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黃怡華表示,聲請延後發監有一定的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67條規定,有心神喪失者、懷胎5月以上者、生產未滿2個月者、目前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等,檢察官才會依法停止執行,檢方會依規定處理。
據張派核心幹部透露,張榮味提出延後執行的聲請理由為處理家務,以及與眾多社團事務交接等。
法界認為,若以《刑事訴訟法》對於延後或停止執行的有關規定,張榮味的聲請會獲准的機率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