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表寫「幹」字 台鐵列車長判賠5000元

台鐵蔡姓列車長前年6月在派車室公布欄班表上寫「幹」字,因位置在同事周姓列車長簽名欄內,周男因而提告公然侮辱,另求償280萬元,蔡男刑事部分去年無罪定讞,民事一審判賠5000元,上訴後高雄高分院駁回確定。
蔡男涉嫌於前年6月29日中午在屏東縣潮州鎮的台鐵高雄車班派車室內公布欄,於班表上寫下「幹」字,因位置在周姓列車長簽名欄內,引起周男不滿,認為是針對他而來,經調閱監視器,發現是蔡男所為後提告及求償280萬元。
蔡男則辯稱,閩南語「幹」字常用於發洩負面情緒,因此不致於損害周男名譽。且他是對排班不滿、抒發情緒,並非針對周男,另外他字跡潦草、不易辨認,距離周男簽名還有一段距離,班表又是當周公布,不會久存等。
刑事部分,屏東地院一審認為蔡男所寫「幹」字在周男簽名欄內,已貶損對方名譽,判拘役10天、得易科罰金1萬元。二審認定,蔡、周都是單獨執行勤務,同事2年多彼此並無恩怨,蔡也沒有罵對方動機,改判無罪定讞。
民事部分,一、二審則都認定,「幹」字有鄙視、不屑含意,足已使人難堪,班表貼在台鐵辦公室內,台鐵員工進出都可看到,已讓人對周男人格、社會評價產生質疑、議論,審酌雙方身分地位及損害程度,判賠5000元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