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320王己由/台北報導

悲情女被男友虐打 再遭友撿屍性侵亡

5年前台南市一家汽車旅館,投宿的陳姓女子陳屍床上,檢警相驗原以為醉酒的陳女被嘔吐物噎死,解剖後赫然發現頭部遭重擊,且有被性侵跡象,進而查出陳女生前先遭劉姓男友踹臉拖打,另名初識的劉姓友人好心載她去摩鐵休息,卻趁機性侵再離去,陳女最後傷重死亡。最高法院審結今(20)日駁回上訴,依傷害致死及乘機性交罪,將陳女劉姓男友判刑7年6月、涉性侵的劉男判刑3年2月定讞。

判決指出,2014年12月10日晚上6點半,劉男帶陳姓同居女友到台南市一家海鮮碳烤店」與友人餐敘,當晚9點半,一行人再到卡拉OK續攤,劉男見女友因喝醉、不省人事,認為有損其顏面,先朝女友臉部潑酒,再掌摑、踹踩女友頭臉部,劉還將受傷後躺在包廂沙發上的女友重重拖下來,致後腦杓撞擊水泥地板受傷後離去。

獨留在場的另名劉姓男子,因此好心把陳女載往摩鐵休息,當晚11點多,劉趁陳女酒醉,當場性侵後離去,留下陳女在房間。

隔天中午因陳女未退房,旅館人員開門查看,發現陳女陳屍床上,檢警解剖確認是因先前被男友傷害,產生腦壓升高,引起噁心嘔吐,又發生食物噎塞呼吸道,導致神經性休克、窒息死亡,被害人劉姓男友涉及施暴傷害;初結識的劉男涉及性侵,2人移送法辦。

最高法院審理認為,原審認為劉男罔顧同居女友人格尊嚴及存在價值,造成被害人家屬突失至親無可彌補的傷痛,惡性不輕;涉及性侵的另名劉男初識被害人,為逞一己之慾,利用被害人酒醉、意識不清不能抗拒狀態,侵害被害人的性自主決定權,所為應予非難。劉姓男友依傷害致死罪判刑7年6月,劉男依乘機性交罪判刑3年2月並無不當,駁回2人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