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16張理國/台北報導

政院通過選罷法修正不實選舉廣告可強制下架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兩選罷法部分條文修正,增列選罷公告或宣告成立之日起至投票日前1日,媒體收費刊播廣告,如有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訊息情事,侵害其權利或影響選舉罷免結果之虞,參選人得向法院聲請「緊急限制刊播令」,法院應於3日內裁定。違者最高裁罰新台幣200萬元,可按次罰。內政部表示,修法若順利,明年總統立委選舉即可適用。

為避免不實廣告影響選舉罷免,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1條之3、第110條之1修正草案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7條之3、第96條之1修正草案。

內政部說明,這次修正草案,主要是對於遏止不實競選罷免廣告散布,增列選舉公告發布或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至投票日前1日止,大眾傳播媒體業者收費刊播的廣告,擬參選人、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如認有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訊息之情事,侵害其權利或影響選舉罷免結果之虞,都可向法院聲請「緊急限制刊播令」移除內容,且法院應在3日內裁定。

內政部民政司表示,依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受規範期間是120天,《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受規範期間為40天,而罷免案則是20~60天。內政部民政司長林清淇表示,在規範期間對法院裁定通知媒體就應該立即下架,在3日內要法院裁定也是因為時間非常緊急,法院一旦裁定媒體不作為,才會有處罰規定,一旦媒體知道裁定應立即停止刊播。依草案內容,若業者對法院裁定不作為,可處20萬到200萬元罰款,並可按次處罰。

至於不實廣告在裁定停止刊播後,若仍在網路上流傳,內政部次長花敬群說,當事人可向散播者提出意圖使人不當選或誹謗告訴;至於原先修法卡在法院須在2天內做出裁定,在討論後改為3天,花敬群則說,這是跟法院溝通的結果,這是溝通協商後均衡的結果,而3天時間會不會緩 不濟急,他表示,可以先執行看看再做檢討。

內政部表示,修法若順利,最快明年第15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就能適用修正後的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