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16李文正/台北報導

里民活動中心又爛又舊租1千報3萬 里長判3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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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區朝陽里里民活動中心是一間又爛又舊的房子,租金只要1000元,里長卻浮報成3萬元。(翻攝自網路)

前北市大同區朝陽里里長覃麗均與前夫林定賢,藉由假租約,向一間建設公司承租破舊的房屋當作里民活動場所,實際僅支付1000元租金,卻向大同區公所請領3萬元補助中飽私囊,2015年全年以及2017年前8個月,共詐取52萬8216元,士林地院審結,覃依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居中媒介的林,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均褫奪公權4年,不法所得均沒收,可上訴。

覃麗均在2014年選上里長後與當時的先生林定賢,得知台北市政府有編列預算,補助里民活動中心,每月可申請3萬元。林在重慶北路2段46巷內有老舊公寓,並與屋主聯繫,承租作為里民活動中心。

而屋主是一間建商,該區準備都市更新,屋況很舊、很爛,只要有人願意租,建商只要每月1000元的租金支付房屋稅即可。林為了要從1000元提高到3萬元,找來蔡姓人頭先建商簽立每月1000元租金的契約,再用里長名義向蔡男承租,簽訂每月3萬租金的契約,並以3萬的契約向大同區公所請領補助款。

覃、林2人自2015年全年度每月扣除健保、所得稅後,每月實拿2萬6400元,2017年1月至8月底每月2萬6427元,總共52萬8216元,其中有10萬2000元覃交給林作為活動經費並支付1000元租金。

覃開庭辯稱,里上事務都是交給里長特別助理,也是她先生林處理,而林開庭則稱,因為父親有房屋在附近,輾轉認識建商,知道有房屋可以承租,作為里民活動中心。之後,補助款遭懷疑是用於支付林的卡債、貸款之用。

判決指出,人頭蔡男供稱,與建商以月租1000元簽訂契約時,除了他以外,覃、林2人都在場,他是到場才知道要租房子,都是受到林的指使,蔡因認罪檢察官予以緩起訴處分。合議庭認為,覃、林是共謀「低價承租高價請補助」賺取中間差額,觸犯貪汙罪,但以2人現今的經濟狀況無力繳回犯罪所得,考量犯後態度良好,依法予以減刑,覃、林分別判處3年8月、3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