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氣爆二審判決 市府肇責4成變8成
榮化、華運倉儲從賠7900多萬元減為2847萬元 市府指未公平究責 將上訴
高雄氣爆今年滿10周年,3140位受災者由高雄市府提出代位求償計畫,其中1案10日宣判,認定高市府從原審負4成責任改為8成,李長榮化學公司、華運倉儲公司改賠償2847萬元,中油無責。對此,高市府發聲明表示尊重司法,但對法院未能公平追究肇事責任、釐清肇事原因深表遺憾,與榮化同樣表示會上訴。
2014年7月31日,高雄氣爆奪走32條人命、釀321傷。3140位受災者當年簽署債權讓與契約後,高雄市府分6大案提起代位求償訴訟,其中1案就是向榮化、華運及中油公司索賠。
高市府主張,發生爆炸的4吋管線為榮化所有,由中油負責設置,案發當晚,因無法負荷榮化輸送丙烯的管線壓力,由管內向外快速破壞,致運送中的液態丙烯急速外洩並瞬間氣化,沿下水道箱涵四處溢散,待外洩於箱涵內的丙烯濃度不斷升高,當晚11點56分引發一連串大爆炸,且晚上氣體外洩,中油也未提供管線位置等資訊,3家公司應負連帶賠償。
高雄地院審理時,認定高市府要負4成過失,計算求償數額後,榮化、華運應連帶賠償市府7900多萬元,中油無過失免賠。案件上訴高雄高分院,合議庭考量出事管線為高雄市政府發包、驗收,外洩丙烯因而聚積在箱涵內擴散,沿箱涵走向蔓延約6公里,高市府疏未進行公共管線圖資整合管理平台資訊的驗收或核實,也未將所屬單位間各自職掌的管線情資整合共享,應負8成過失責任。
至於中油非管線所有權人,氣爆當天也未使用該管線,仍認定無過失,重新計算市府得請求金額,判高市府僅獲賠2847萬元,可上訴。
高市府發聲明認為,市府負擔責任比例過重,更應著重在追究中油、榮化及華運因大量利用該管線輸送丙烯營運獲得龐大利益,卻長達4626天未進行任何管線維護、管理及檢測的事實;尊重司法但對於法院未能公平追究肇事責任、釐清肇事原因仍深表遺憾,將提上訴。
李長榮化工則指,最高法院刑事庭前就高雄氣爆案詳細調查證據後,已經認定氣爆肇因於高市府在1991年間設置的地下箱涵違規包覆榮化地下4吋管線,因此該公司相關人員均無罪,已定讞在案。對此判決深感遺憾,將委請律師提起上訴,以維公司信譽及股東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