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前妻名買農地 要求返還敗訴

林姓退休船員1980年在台南市買了一塊農地,登記在林姓前妻名下,1996年兩人離婚,直到2014年,林男遷居台南,在該農地蓋農舍獨居,卻和前妻簽下土地借用契約書。10年後他要求前妻將農地還他遭拒,並指沒有借名登記一事。林姓老翁一氣告上法院,因提不出借名登記證明,被台南地院判敗訴。
林男提告指出,1980年他花新台幣30萬元在台南市買了一塊農地,他是船員,沒有自耕農身分,林姓前妻當時無業,容易取得自耕農身分,他將土地借名登記在前妻名下。
2014年他退休後,回台南在農地上蓋農舍、耕種,去年底向前妻要求將農地轉移登記到他名下,被前妻拒絕,他只好提告來爭取。
林姓前妻反駁,林男指應負舉證責任提出證據,證明是借名登記在她名下,當年購買農地是她處理的,與林男無關。2人1996年離婚後,與3名子女一起住在台北;2014年林男搬到台南,在農地上蓋農舍,她無償借給林男使用,期間自2015年2月10日至2025年2月9日止,還經台北地院公證是無償借用契約書,並無林男主張雙方間有借名登記關係。
林男的弟弟作證指出,「我哥哥用他的薪水買土地,至於何時買的我不記得,登記在何人名下我也不知道。」
法官審理後認為,若借名登記關係存在,應由林姓男子自己管理該農地,即無須再向其前妻借用該農地;一般借名登記法律關係中,借名人應負擔一切衍生費用,但林男卻沒有相關證明,林姓前妻也提出繳稅證明,林男所指借名登記一事並不存在,駁回其請求。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