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度酒駕求輕判 高分院判入監

張姓男子去年7月14日酒後騎車,行經高雄鳳山區自強一路2巷口時,因不勝酒力不慎自摔,遭巡邏員警攔查,酒測值高達0.90,且過去已有7次酒駕紀錄,高雄法院依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8月,他搬出老母親體弱多病等理由上訴請求輕判,但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後駁回,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2024年7月14日晚間8時許,張男在租屋處喝完酒後騎車上路,行經高雄市鳳山區自強一路2巷口時自摔,被巡邏員警攔查,發現他渾身酒氣,經實施酒測,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90毫克,人被帶回派出所,訊後被依公共危險罪送辦並起訴。
高雄法院審理時,張男坦承不諱,但他2022年間2度因酒駕肇事,遭高雄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3萬元;有期徒刑9月、併科罰金2萬5000元,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4萬5000元,2024年2月執行完畢出監,不到半年又酒駕,屬5年內再犯為累犯,認定他未記取教訓,依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8月。
張男不服提出上訴,他搬出家中母親年老體弱多病、兄長身心障礙,均待扶養、照顧,請求從輕量刑。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時,調出他在2000年起曾因駕駛自用小客車酒駕,遭判處拘役50日確定;後來因騎機車肇事,酒精濃度每公升0.91毫克,獲緩起訴處分;2010至2018年間也因酒駕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及4月併科罰金2萬元確定,再加上2022年間2次,過去7度酒駕,認定原審無誤,駁回上訴,全案不得再上訴,將再次入監服刑。
(禁止酒駕。飲酒過量,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