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23邱立雅/竹縣報導

車手取款未遂 法官仍判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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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姓男子擔任詐團車手面交時被警方逮捕,雖然該次未實際取得款項,但仍遭判刑2年10個月。(邱立雅攝)

 35歲游姓男子長期擔任詐騙集團車手,並化身多家投資公司經辦人,於全台收取贓款,今年1月準備面交收款時,遭埋伏警方當場逮捕。新竹地院法官認為現今詐騙集團橫行,司法判決對詐欺犯罪量刑過輕而長期為人詬病,從事詐欺成本低廉,使企圖不勞而獲之徒前仆後繼投入,造成人民巨大財產損失,無法輕縱,雖游男此案為未遂犯,仍判處有期徒刑2年10個月。可上訴。

 郭姓女子去年10月至12月遭詐騙集團遊說,佯稱可交付資金予勤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操獲利而信以為真,分次交付576萬9500元,事後郭女察覺受騙報警,今年1月間配合警方佯稱可交付50萬元款項約出游男。

 游男當天帶著假工作證前往約定時間地點取款,在接下郭女交付50萬元玩具鈔及5000元真鈔時,埋伏員警立刻現身逮捕游男。游男否認郭女之前遭騙576萬多元由他經手,經檢察官檢視其與詐團上游對話,也未發現此犯罪證據,此部分不起訴處分。

 但法官認為游男正值青年、有工作經驗,對以現金方式經手來路不明款項,應提高警覺,竟捨此不為,並加入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擔任取款車手,向被害人收取詐欺贓款以製造金流斷點,幸被害人配合警方誘捕而將被告當場逮捕。

 法官認為,車手是詐欺犯罪組織得以獲取詐欺所得不可欠缺重要角色,縱屬此案屬未遂階段,仍無需輕縱被告,依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游男有期徒刑2年10個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