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毀約 不甘損失求償敗訴

台南安平某知名火鍋店為開分店相中成大商圈某店面,2021年底與許姓房東簽約並付押金後,又花費260多萬元聘請設計師及採購設備。事後,房東因擔心火鍋店油煙問題毀約不租,但願意加倍返還押金,但火鍋店吳姓業者不甘損失,求償286萬多元,一審僅判賠1萬2449元,經上訴台南高分院,法官認為吳男求償無據,改判房東不用賠。可上訴。
吳男主張2021年11月與許女簽租賃契約,並口頭約定租賃期間從2021年12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每月租金2萬1000元、押金4萬2000元。為盡速開業獲利,簽約當天即聘請設計師,並訂製不鏽鋼設備、餐具、家具,前後至少支付267萬3000元。
不料,2021年12月8日房東突然不願出租,並於2022年2月7日寄存證信函表明解除租約,願加倍返還押金,還附上支票;但他認為對方惡意毀約,要求賠償已支付損失及不能營業損失共286萬多元。
許女主張,簽約時店面仍是原租客使用,且雙方還口頭約定需等她參觀火鍋店及前租客搬遷完畢後,再重新簽定租約。但2021年12月8日她就告訴許男,因擔心火鍋店的油煙問題無法履行租約,願依法加倍返還押金,加上原租客直到2022年1月22日才正式搬離,因此吳男並沒有損失。
一審發現,吳男提出的店面設計交易明細日期都在2022年3月以後,且多件在淘寶購買的家具也都「退款成功」,認定吳男對損失「舉證不足」,加上求償不能營業損失14萬7000元也於法無據,僅判賠1萬2449元。雙方上訴後,台南高分院也認為吳男的求償於法無據,一審判房東賠償於法不符,最後廢棄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