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25丁治綱/高雄報導

高雄 日男攜大麻來台 判刑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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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時認為,大麻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雖然畑仁是在高雄機場就被查獲,毒品還沒送到目的地,但因為毒品已經進入台灣境內,犯罪行為就算完成,法律上仍算犯案成功,因此法院認定應依法從重處罰。(本報資料照片)

 日本籍男子畑仁(HATA SHINOBU)自泰國夾帶近12公斤大麻來台準備送交台南飯店,不料在高雄機場遭查獲,毒品市值高達1800萬元。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依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判處畑仁有期徒刑5年4月,刑滿後驅逐出境,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畑仁與自稱「宮內」的男子,於今年2月初透過通訊軟體認識,雙方協議由「宮內」安排機票與飯店,畑仁按其指示赴泰取得毒品。2月間畑仁自日本飛往泰國曼谷市入住「宮內」安排旅館,並在旅館外取貨,收得1只內藏25包大麻(淨重1萬1951.57公克)的行李箱。

 隔日中午,畑仁自泰國飛抵高雄國際機場,預計出關後前往台南一間飯店交貨,但入關時,海關查驗其行李時發現X光影像異常,與航警局共同開箱後,當場起獲這批市值約1800萬元的大麻。畑仁只好乖乖就逮,他於警詢及審理時皆坦承犯罪,並供出與「宮內」通訊聯絡內容。

 法院審理時認為,大麻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亦為走私條例公告的管制物品。雖然畑仁是在高雄機場就被查獲,毒品還沒送到目的地,但因為毒品已經進入台灣境內,犯罪行為就算完成,法律上仍算犯案成功,因此法院認定應依法從重處罰。

 但法官又審酌畑仁於犯案中角色屬中階以下執行者,無前科紀錄,犯後態度尚稱良好,未從中獲利,毒品亦未流入市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予以減刑,量處徒刑5年4月,並於刑滿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