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 石頭當球傷同學右眼 判賠242萬

屏東許姓國中生3年前因撿石頭當羽球打,誤擊盧姓同學,導致對方右眼嚴重受損,視力只剩0.02,醫師研判盧在65歲前勞動能力會因此減損近3成,家長事後提出民事求償,屏東地院法官審酌後判決許與母親需賠盧與對方雙親242萬餘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2022年1月間,同班的許姓少年與盧姓少年某日在上體育課時,許隨手拿起地上石頭當羽球打,不料羽毛球拍一揮擊、石頭直接擊中盧的右眼,校方見狀後趕緊將人送醫救治。
醫生診斷出盧受有外傷性虹膜分離、外傷性白內障、外傷性黃斑部退化等傷害,且不僅右眼矯正視力僅0.02,更研判65歲前的勞動能力會因此減損29%。為此,盧雙親怒向法院對許與監護人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告訴,要求賠償勞動能力損失204萬6762元,及精神撫慰金140萬元。
對此,許母認為,雖然兒子行為不對,但這件事發生在校園,身為母親的她當下無法對兒子進行督導管理,所以不應對她求償,且對方求償金額過高,她無力支付,請法官能審酌減少賠償。
法官依據高雄長庚醫院鑑定報告,認為盧右眼矯正視力為萬國視力表0.02,根據美國醫學會障害指引評估,整體障害為29%。
經換算基本工資後,盧所受勞動能力損失的金額是204萬6762元,而盧家僅先請求部分求償、也就是102萬3381元,實屬合理,所以應予准許,連帶精神撫慰金,判許與母親共需賠償對方242萬4767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