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06葉靜美/彰化報導

騎士突左轉被撞死 駕駛判無罪

科學驗證 反應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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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男駕駛小貨車撞死突左轉機車騎士,彰化地方法院認為陳男無足夠反應時間判決無罪。(葉靜美攝)

 許男騎機車行經交岔路口時突然左轉,小貨車駕駛陳男閃避不及撞上,許男經送醫搶救6天不治,陳男涉過失致死罪被起訴,彰化地方法院採科學計算方式,反應時間應為1.6秒,而依路口監視器畫面顯示,機車往左轉至兩車碰撞僅約1.2秒,認為陳男沒有足夠反應時間,難以將許男遭撞擊死亡結果歸責於陳男,判陳男無罪,全案可上訴。

 檢方指控,2024年8月31日下午,陳男駕駛小貨車,行經彰化縣社頭鄉員集路1段428巷交岔路口時,疏於注意貿然前行,與由機車道貿然進行左轉的許姓機車騎士發生碰撞,許男人車倒地頭部受創送醫,因傷勢過重,在同年9月5日死亡。

 該案偵查時,交通部公路局台中區監理所彰化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認為許男騎機車行至無號誌T字路口,由機慢車道往左偏向行駛擬左轉彎時,未注意同向快車道直行車行駛動態,並讓其先行,為肇事主因;陳男疏未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準備,為肇事次因。

 法院再參酌交通部公路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所認為,「依美國北佛羅里達州立大學警察科技管理學院於事故重建分析所採用之反應時間(含觸發、感知、判斷、鬆開油門、煞車,開始有效煞車)為1.6秒,但依監視器畫面顯示,許男機車往左變化至快車道至兩車碰撞肇事約1.2秒,顯示事發突然,小貨車實難以防範。」

 法官認為許男提前貿然左轉的突發情形,致使陳男難以有足夠反應時間及距離得以採取有效迴避措施,難以將許男遭撞擊死亡結果歸責於陳男,而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證據法則,判陳男無罪,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