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2度圖書館潑精 判刑2月

施姓男子前年7月躲在圖書館書櫃後方自慰,將手上精液甩向1名女高中生大腿和短褲,女學生報警提告,高雄地院審理後,依毀損罪判拘役50日,及賠償6萬多元;未料,去年12月,他又到圖書館,將精液潑灑在另名女學生外套上,再被依毀損罪移送偵辦,高雄地院法官審理後,這次判處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2023年7月30日高雄1名高中少女到高雄市立圖書館河堤分館圖書館念書,念到一半先趴在桌上休息,施姓男子卻起色心,先是躲在書架間自慰,接著將精液甩在女學生短褲和大腿上,警方循線查緝施男到案,高雄地院審理後,依毀損他人物品罪判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確定,民事部分還要賠女學生6萬多元。
未料,2024年12月1日上午施男又到同間圖書館,看到另名女高中生在座位上讀書,他又趁機將手上的液體潑到女方外套上,女學生趕緊告知館方並報警,由於他並無接觸他人身體隱私部位,因此檢方依毀損罪起訴。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施男辯稱自己不知道腦袋在想什麼,聲稱平常壓力太大,在腦子混亂情況下,一時興起做出不該做的事,又說自己有就醫,但吃藥沒有用等。
法官認為,他並未提出罹患疾病或服用藥物相關資料供法院調查,而他將精液潑灑在少女外套上,依據社會普遍常情,已足使一般人心生噁心、厭惡,並且不願再使用該件外套,已達不堪使用程度,依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2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